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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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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98版)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6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4.03%。公司研发投入4663万元,同比增长17.97%。

1、积极推出全系列IP新产品线,扩大AI智能应用,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整体毛利率;

2、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与云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3、扩大海外销售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加大中高端客户开发和服务力度,支撑公司AI产品,提高客户巡视和拜访力度,主动管理客户端业务风险和业务机会;

4、利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积极应对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

5、完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工作。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2、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财务报表编制政策,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王蒲生为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由郭立志先生召集并主持,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编制和审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细内容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日总股本220,151,0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3.89元/股,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3.887元/股。

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3,83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为220,151,025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53,832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20,151,025股调整为219,997,193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相关公告。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19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939,866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8元/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相关公告。

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前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七、《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调整,调整为“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换算等值的美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相关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相关公告。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相关公告。

九、《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以现场方式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陈民召集并主持,召开此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共3人,占公司监事总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四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19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939,866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8月24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19]第060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为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及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信达及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及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信达及信达律师仅就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同为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5、信达及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8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6)2019年1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时,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7)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日,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262,199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16,000,000股增加至220,262,199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授予价格为3.89元/股。

(8)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的陆裕刚、申靖、龚倩倩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11,1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89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20,262,199股调整为220,151,025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前述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共计111,174股。

2、本次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以及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必要事宜等。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涉及调整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以及回购注销事宜,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宜

1、本次调整的事由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日总股本220,151,0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按上述公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3.89元/股,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3.887元/股。

2、本次调整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89元/股调整为3.88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

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具体授予日。

2、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19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939,866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的交易日。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2019年8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以2019年8月26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情况

1、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及数量具体如下:

2、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5元/股的 50%,即5.78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98元/股的50%,即5.49元/股。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5.78元/股,符合上述要求。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证明资料,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已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授予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153,832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53,832股,占回购注销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7059%,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220,151,025股的0.0699%。

(二)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3,83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87元。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且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审批程序,本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审批程序;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四)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预留部分的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田宝才

年 月 日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2、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0,151,025股。

二、其他业务骨干人员名单及职务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64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4元,共计募集资金33,318.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200.00万元(包含进项税额124.5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1,118.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18.00元(包含进项税额68.0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900.00万元,其中:计入股本2,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7,392.62万元(包含新增股本溢价27,200.00万元和上述相关费用增值税进项额16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70号)。

(二)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与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86.63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3-4号)。

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半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5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1、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2019年1月2日,上市日为2019年1月15日,授予对象共117名,授予数量为4,262,199股,授予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216,000,000股变更为220,262,199股。

2、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陆裕刚、申靖、龚倩倩三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1,1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20,262,199股调整为220,151,025股。

3、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王云松、张潇飞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3,83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20,151,025股调整为219,997,193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前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为股份”)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19年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一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三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1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400,000股调整为5,327,748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4,320,000股调整为4,262,199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预留部分由1,080,000股调整为1,065,549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同时,董事会对授予条件进行了确认,认为授予条件已达成,决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2日为授予日。

3、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共117名,授予数量为4,262,199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216,000,000股的1.9732%,授予价格:3.89元/股。

4、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共计111,174股。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日总股本220,151,0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按上述公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3.89元/股,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3.89-0.003=3.887元,即3.887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且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审批程序,本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8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原因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拟在12个月内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3.24亿元人民币换算等值的美元。上述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外销收入增加,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产生的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规避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调整,调整为“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换算等值的美元”。

上述额度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目的

进出口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为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在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业务情况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及其他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或其他外币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或外币对另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三、拟投入资金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预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12个月内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换算等值的美元。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四、截至公告披露日已发生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办理的远期结汇业务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金额为500万美元(按交易时约定的交割汇率折合人民币约为34,341,929元),未超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额度。

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回款期限和回款金额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销售,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及供应商违约风险:由于客户的付款或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逾期,

与锁汇期限不符,导致公司锁汇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延期交割风险。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