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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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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5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2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到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李洁家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

2018 年6月6日、12月6日及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自2018年6月6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拟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合计拟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3%,拟增持的股份价格不高于8.6元/股。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于2018年6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增持均价6.53 元/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为避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等因素影响导致能够实施增持计划的有效时间缩短。同时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等原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增持计划期限延长,自2018年12月6日起,12个月之内完成。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通知,李洁家族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建发”)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不超过每股6.5元,转让股份数不低于总股本的6%,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无锡建发拟在通过受让李洁家族所持康欣新材部分股份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承接李洁家族已作出的增持承诺。

该议案实际控制人家族中的董事会成员郭志先、李洁、周晓璐回避表决,在无锡建发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陈俊、邵建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议题等具体事宜,公司将另行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6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2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到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李洁家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2018 年6月6日、12月6日及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自2018年6月6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拟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合计拟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3%,拟增持的股份价格不高于8.6元/股。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于2018年6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增持均价6.53 元/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为避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等因素影响导致能够实施增持计划的有效时间缩短。同时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等原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增持计划期限延长,自2018年12月6日起,12个月之内完成。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通知,李洁家族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建发”)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不超过每股6.5元,转让股份数不低于总股本的6%,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无锡建发拟在通过受让李洁家族所持康欣新材部分股份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承接李洁家族已作出的增持承诺。

监事会认为:本次承接增持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7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9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9月9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9月9日

至2019年9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洁、周晓璐、郭志先、李汉华、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

2019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4: 00。

(三)现场会议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登记及联系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

联系电话:0712-8102866

传真:0712-8102978

邮政编码:431614

联系人:牟儆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8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通过引入实力雄厚,有业务协同性,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国有控股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2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通知,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汉华四位家族成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实力雄厚,有业务协同性,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国有控股战略投资者,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建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锡建发转让所持部分股份。

无锡建发是直属于无锡市国资委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2018年末,资产总规模为554.59亿元人民币,在国内无锡建发被联合资信授予最高信用等级 AAA,在国际领域被惠誉授予 BBB+评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股东实力和公司知名度,无锡建发将支持李洁家族带领现有管理团队做强做大现有主业,并在国内外业务资源等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有力支持,为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

无锡建发于2019年8月22日与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汉华4名股东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汉华4名自然人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6,258,037股份按总价430,677,240.50元转让给无锡建发,占公司总股本的6.41%。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5,322,233股,占总股本15.98%;郭志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89,677股,占总股本1.95%;周晓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049,496股,占总股本1.46%;李汉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117,686股,占总股本1.56%。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李洁家族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洁持有上市公司123,991,6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99%,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李洁将在放弃剩余的123,991,675股股份对应表决权(日后将在一定条件下恢复其股票对应投票权);郭志先持有上市公司15,142,2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周晓璐持有上市公司11,287,1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李汉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建发将持有康欣新材15.77%的股份及15.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与李洁家族的表决权差额将超过10%,成为康欣新材控股股东,无锡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洁家族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4550757

法定代表人:唐劲松

注册资本:1,841,304.492984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0-6-23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58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城市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设施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金属材料、建筑用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58号

联系电话:0510-82797825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锡建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6,884,675股,占总股本9.37%,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三、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汉华

受让方(乙方):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19年8月22日

(二)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每股6.5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66,258,0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063%),转让价款人民币430,677,240.50元。

(三)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30,677,240.50元。

(2)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以外,乙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前提是李洁做出的表决权放弃已经生效,且各项承诺、陈述和保证条款持续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四)流程办理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当促成湖北思赟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上海趵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10.24%的合伙份额(对应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实缴出资额)质押给乙方并完成质押登记。

(3)甲方各主体应当及时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保证在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获得该等完税凭证。

(五)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不改变主营业务,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对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份转让或对乙方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交易。

(六)表决权放弃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李洁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本协议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有的其余全部123,991,675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放弃表决权之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的有效期直至李洁不再持有上述股份之日。

2、双方一致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允许的前提下,当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要约收购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部分李洁持有的放弃表决权之股份可恢复表决权,恢复表决权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恢复表决权的股数=(李洁放弃表决权之股份数量+乙方完成增持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25%。

同时,恢复表决权的股数不得超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

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乙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 - 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未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若乙方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导致甲乙双方所持股份比例被稀释的,则上述比例应根据乙方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或甲乙双方所持股份稀释情况相应调减。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为负,则李洁无可恢复表决权的股份。

乙方需在完成增持后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增持后,甲方应就可恢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书面申请乙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根据本条上述约定进行确认。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该十五个工作日期满之日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申请。

放弃表决权之股份一旦全部或部分恢复表决权后,已恢复表决权的股份不会因本协议之约定而再次失去表决权。

(七)《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如有)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康欣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洁家族;本次权益变动后,康欣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建发及无锡国资委。李洁家族仍持有公司14.54%的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相关方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9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欣新材

股票代码:6000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洁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郭志先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周晓璐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汉华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欣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李洁先生、郭志先女士、周晓璐女士、李汉华先生。李洁为郭志先、李汉华夫妇之子,周晓璐为李洁配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李洁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219810720****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郭志先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219520904****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周晓璐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219801015****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李汉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219541114****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通过引入实力雄厚,有业务协同性,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国有战略控股投资者,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5,322,233股,占总股本15.98%;郭志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89,677股,占总股本1.95%;周晓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049,496股,占总股本1.46%;李汉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117,686股,占总股本1.56%。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李洁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洁家族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洁持有上市公司123,991,6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99%,但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李洁不再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郭志先持有上市公司15,142,2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周晓璐持有上市公司11,287,1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李汉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建发将持有康欣新材15.77%的股份及15.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与李洁家族的表决权差额将超过10%。本次权益变动前,康欣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洁家族;本次权益变动后,康欣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建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216,679,092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0.95%。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无锡建发转让其持有的康欣新材66,258,03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6.4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无锡建发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汉华

受让方(乙方):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19年8月22日

(二)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每股6.5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66,258,0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063%),转让价款人民币430,677,240.50元。

(三)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30,677,240.50元。

(2)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以外,乙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前提是李洁做出的表决权放弃已经生效,且各项承诺、陈述和保证条款持续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四)流程办理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当促成湖北思赟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上海趵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10.24%的合伙份额(对应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实缴出资额)质押给乙方并完成质押登记。

(3)甲方各主体应当及时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保证在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获得该等完税凭证。

(五)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不改变主营业务,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对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份转让或对乙方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交易。

(六)表决权放弃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李洁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本协议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有的其余全部123,991,675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放弃表决权之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的有效期直至李洁不再持有上述股份之日。

2、双方一致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允许的前提下, 当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要约收购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部分李洁持有的放弃表决权之股份可恢复表决权,恢复表决权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恢复表决权的股数=(李洁放弃表决权之股份数量+乙方完成增持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25%。

同时,恢复表决权的股数不得超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

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乙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 - 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未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若乙方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导致甲乙双方所持股份比例被稀释的,则上述比例应根据乙方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或甲乙双方所持股份稀释情况相应调减。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恢复表决权的最多股数为负,则李洁无可恢复表决权的股份。

乙方需在完成增持后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增持后,甲方应就可恢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书面申请乙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根据本条上述约定进行确认。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该十五个工作日期满之日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申请。

放弃表决权之股份一旦全部或部分恢复表决权后,已恢复表决权的股份不会因本协议之约定而再次失去表决权。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如有)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无锡建发转让的66,258,037股康欣新材股票存在股份质押的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质押股份中质押给无锡建发的股份数分别为85,330,865股、20,189,677股、15,049,496股及16,117,686股,均超过本次转让股份数,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不会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本次股份受让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康欣新材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康欣新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康欣新材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郭志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周晓璐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汉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联系人:牟儆

电话:0712-8102866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 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郭志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周晓璐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汉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 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郭志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周晓璐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李汉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6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欣新材

股票代码:6000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5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无锡建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无锡市国资委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4]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4]66号)设置的,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下转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