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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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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19〕299号)及《关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19〕308号),我公司已于2019年8月22日完成了上述变更的工商登记。此次变更内容如下:

1.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6%的股权变更给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股东“彩虹集团公司”变更为“彩虹集团有限公司”;“韩城矿务局”变更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宝鸡稀有金属装备设计研制所”变更为“宝鸡宝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宝鸡石油钢管厂”变更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中“一、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变更为“(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2)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中“二、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二)持有公司股权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公司上市除外);”变更为“(二)持有公司股权未满五年不转让所持股份(公司上市除外);”

(3)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中“二、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新增条款 “(五)必要时进行资本补充,并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原(五)条款向后顺延至(六)。

(4)原《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新增条款“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5)原章程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新增条款“(十四)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原(十四)条款向后顺延至(十五)。

(6)原章程中涉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内容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

(7)原章程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特此公告。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