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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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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8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本报告所列示的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孰低数;

4、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2月27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可转债A

中金可转债C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基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全资股东,是首家通过发起设立方式由单一股东持股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中金公司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中金基金充分发挥母公司品牌及资源优势,持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实力。中金基金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共管理27只开放式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166.33亿元。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一直坚持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严格执行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规范投资、研究和交易等各相关流程,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监控等方式在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9年上半年A股市场整体上涨,沪深300指数上涨27.07%。可转债市场随股票市场上涨也获得不错的表现,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3.30%。

报告期内,本基金积极进行建仓操作,把握市场机会。本基金在保持组合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执行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投资策略,重点配置于基本面好、估值合理、有债性保护的可转债,在防御的同时分享股票上涨带来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中金可转债A基金份额净值为1.0264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39%;截至本报告期末中金可转债C基金份额净值为1.0241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2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2.24%。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预计中国经济面对的内外部环境将更加复杂,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但其具备的较强韧性将能够抵御部分短期风险。A股市场今年上半年的大幅上涨虽然对估值有一定修复,但整体估值水平依然偏低,可转债市场相应具备较好的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继续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投资策略,从正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方面综合考虑,优选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债,利用可转债攻守兼备的特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运营领导、研究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和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利润分配原则的约定,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已连续113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2019年1月9日,首次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基金托管人对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中金可转债A基金份额净值1.0264元,基金份额总额11,700,463.25份;中金可转债C基金份额净值1.0241元,基金份额总额4,169,049.47份。中金可转债份额总额合计为15,869,512.72份。

6.2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孙菁______ ______张纳______ ____白娜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报表附注

6.4.1基金基本情况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18年2月24日证监许可 [2018]348号《关于准予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基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金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

本基金通过中金基金直销中心(包含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募集期为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基金实收份额为213,796,443.00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该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2019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4.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4.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5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2] 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 [2008] 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 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 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 (以下称“管理人”)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业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6.4.6关联方关系

6.4.6.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6.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1.2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1.3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1.4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7.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2关联方报酬

6.4.7.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本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0%/当年天数。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托管人浦发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当年天数。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2、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 / 当年天数;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 (含回购) 交易。

6.4.7.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7.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7.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2、本基金通过“渤海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于2019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 102,116.30元,本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 5,115.24 元 。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7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7.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认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7.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6.4.8期末(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8.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6.4.8.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6.4.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7 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7.4.1项“买入金额”、7.4.2项“卖出金额”及7.4.3项“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入或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0号),对光大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以修改理财合同文本或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违规以类信贷业务收费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通过同业投资或贷款虚增存款规模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18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4号),对中信银行理财资金违规缴纳土地款;自有资金融资违规缴纳土地款;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本行信贷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收益权转让业务违规提供信用担保;项目投资审核严重缺位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本管理人认为本次处罚对光大银行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期来看公司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务的正常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本管理人认为本次处罚对中信银行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期来看公司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务的正常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7.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1.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含转换入份额;基金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的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