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8月27日
§1 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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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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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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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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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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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蜂巢添鑫纯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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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巢添鑫纯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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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9年4月24日;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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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截至本报告期末尚处于建仓期。
§4 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设立,于2019年5月1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作为由银行业资产管理领域资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蜂巢基金积极顺应资管行业改革趋势,抓住行业变革契机,坚持对资产管理核心能力的不断追求,努力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共管理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两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37.5亿元。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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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认真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公平交易方面的相关制度。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相关制度,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情况。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均未出现超过该证券当日交易量的5%的情况。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报告期内,债券市场整体表现为先跌后涨,收益率先上后下,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十年国开债波动幅度在20-30bp之间。在贸易战威胁、国内基本面数据走弱和外部其他国家债券收益率下行的大背景下,二季度利率债债券收益率曲线长端节点略有下行,但短端节点均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反弹,主要原因是同业信用收缩令金融机构负债端压力增大,倒逼金融机构被动处置高流动性资产进行相应缩表,令债券收益率尤其是短端节点保持市场较高位置,而长期限债券收益率在未来较为悲观的基本面预期打压下仍然表现为收益率微幅下行。
由于一季度政策风格短期转向以提振实体融资需求,改善基本面在去年四季度快速下行的局面。信贷和社融规模的快速上升令一季度末整体融资余额增长较快,基本面局部需求提振带动整体宏观数据改善,表现为权益市场大幅上涨。基本面改善的预期在4月初得到验证,债券市场在4月份出现了集中并且快速的调整,调整的绝对点位基本上回到去年三季度水平。但融资规模的快速上升导致宏观杠杆率的再次快速上升,4月中下旬政策开始再度转向,意在控制基本面改善的强度和幅度,表现为随后5、6月份宏观数据及时向下调整,债券收益率也自4月底高位盘整区间后进入下行通道,在5月初贸易战的冲击下确认后快速下行。
本基金在此阶段的运作策略主要以持有高收益率长久期资产为主。在确定债券收益率系统性反弹风险几率较小的市场判断下,最大程度的提高组合静态收益率及潜在资本利得,同时控制整个组合的久期和杠杆以为极端的局部行情留出加仓空间,并将这一策略贯彻到7月初,目前来看产品业绩表现情况良好,策略效用较高。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蜂巢添鑫纯债A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09%;截至本报告期末蜂巢添鑫纯债C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0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66%。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伴随全球经济继续共振下行,各国央行开启新一轮降息周期,国内基本面下行的趋势仍在,但是节奏上仍将逐步进入寻底过程。政策上以稳为主的基调将决定财政政策主导发力,地方专项债作为重要工具将逐步替代城投负债维稳基建投资,而货币政策适度配合,难以出现大幅宽松、总量对冲的现象,M2和社融增速与名义GDP相当,决定了货币市场的中枢利率水平全年将保持稳定状态。通胀处于局部高点难以成为影响市场走势的关键因素,未来将陆续跟随下行。整体而言,目前的宏观面走势决定未来半年整个债券收益率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下行空间,表现为无风险利率与融资成本的利差逐步收窄,但在结构上看,目前的情况更有利于长久期债券品种的下行,未来债券的收益率曲线将进一步收窄。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负责在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评估重大事件对投资品种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对基金估值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用的估值方法、确定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将采用的估值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相关证券的估值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沟通。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工作的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以及基金事务负责人、基金会计、投资组合经理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一一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复核,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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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可比数据。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蜂巢添鑫纯债A基金份额净值1.0109元,基金份额总额1,784,305,824.90份;蜂巢添鑫纯债C基金份额净值1.0109元,基金份额总额1,797,163,711.09份。蜂巢添鑫纯债份额总额合计为3,581,469,535.99份。
6.2利润表
会计主体: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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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一年度可比期间。
6.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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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附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陈世涌______ ______陈世涌______ ____丁旺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报表附注
6.4.1基金基本情况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411号文《关于准予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481917_B0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3,370,062,009.22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235,106.02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370,297,115.24元,折合3,370,297,115.2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定和更正金额。
6.4.6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关联方关系
6.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变化的情况。
6.4.7.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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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列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1.2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1.3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1.4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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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2)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4)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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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19年4月26日(含)起开展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的公告。
6.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6.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期末(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49,899,255.0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
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无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722,156,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期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7.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7.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7.11.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如果本报告期间发生转换入、红利再投业务,则总申购份额中包含该业务;
(2)如果本报告期间发生转换出业务,则总赎回份额中包含该业务。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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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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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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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纪商,使用其经纪服务席位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证券经纪商选择标准如下:
①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②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稳定、响应支持及时、能满足公募基金采用券商交易模式进行证券交易和结算的需要;
③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和券商协作表现评价等四个方面。
(2)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①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测试并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②本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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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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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