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0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编制了2019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6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6.16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2,452.8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2,923.3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7年6月9日汇入公司账户。扣除其他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711.5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11.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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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系募集资金置换后募投项目投入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余姚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宁波江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钨钼”)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均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共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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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人民币3,631.30万元,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2018年12月21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将“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地点“余姚市临山镇临浦区临临路128号”变更为“余姚市临山镇临浦区临临路128号”和“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安山路北侧,兵马司路东侧1#2#地块”两个地点,2019年1月15日,上述议案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系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使用和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无使用和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之“年产300吨电子级超高纯铝生产项目”及“分析检测及客户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完成。预计上述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分别为48.34万元、50.97万元和0.42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完成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合计99.7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目前募投项目专户资金尚需支付项目的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等合同尾款,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逐步投入。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延期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年产300吨电子级超高纯铝生产项目”及“分析检测及客户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实施完毕,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9.73万元(包括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公司募投项目之“年产 400 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 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2019年6月14日延期至2020年 6 月 14 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12月21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对公司的募投项目“分析检测及客户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和“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即减少用于“分析检测及客户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2,500万元,增加用于实施“ 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2,500万元。2019年1月15日,上述议案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系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综合考虑“年产400吨平板显示器用钼溅射靶材坯料产业化项目”和“分析检测及客户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不存在管理和使用违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5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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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无超募资金。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上半年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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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0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2019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2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董事Jie Pan先生、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雷新途先生和Key Ke Liu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纰漏。
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认为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0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于2019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0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通知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19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白清女士现场参会,王晓勇先生和张英俊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白清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1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于 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从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开始执行,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通知》有关规定,公司主要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2、利润表项目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2)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无形资产摊销”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科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会计准则变更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变更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3)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2、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更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1)修订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因此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范围;(2)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不再要求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反映。相应地,修订后准则也不再要求债务人评估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3)修订后准则新增分组披露的要求,将对债务重组的信息分解程度要求更高,以便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