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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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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为手段,从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过程中发掘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

3、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现金和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相关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会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年,可转换债券不转换成股票。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类属配置、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特定券种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并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1)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主要根据各类属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预期价格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预期价格下跌的类属,从而取得较高的回报。

(2)久期偏离

久期是衡量利率敏感性的一个指标,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增加组合久期,如预期利率上升,则应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该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收益率曲线展示了收益与期限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以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组合头寸,可以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特定券种选择

针对特定的企业债(含可转债)采用逐个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指标包括:经营分析、信用分析、收益率分析、税赋分析等,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5)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近期债券市场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利率市场化;交易主体结构逐步改善;交易品种创新,如贴现债券、本息分离债等相继面市,为未来推出利率互换(Swaps)等衍生工具创造条件;债券发行方式与交易方式的创新,美国式利率招标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悄然开展的远期利率交易,使将来推出利率期货交易成为可能。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基金的禁止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20%;

2、 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 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3、4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6、 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将严格参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1)、(2)、(3)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2)、(3)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六、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华泰证券(601688)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警告处分,由于公司存在:作为“某发行人2018年度第五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牵头主承销商,项目发行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华泰证券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管理、内部审批、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给予华泰证券警告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3、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七、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一)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三)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和直销e网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50%归登记注册机构,50%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费用概况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基金合同》,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50%归注册登记机构,50%归基金财产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外,系列内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与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重要提示”增加了科创板投资风险。

2、“三、基金管理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五、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本系列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九、基金转换”更新了基金转换的相关信息。

5、“十、基金的投资”更新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十一、基金的业绩”更新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7、“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更新了基金转换的相关信息。

8、“十八、风险揭示”增加了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