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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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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雷士照明对相关侵权人提起了诉讼,但由于存在某一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雷士照明相关诉讼被中止,需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

(2)雷士照明会计处理情况

对于2016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仍为人民币265,564,000元,无需计提或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他应收款减值”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7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仍为人民币265,564,000元,无需计提或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他应收款减值”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8年财务报告,根据最新公布的对重庆无极公司的额外追偿等可用信息,雷士照明认为该项其他应收款可回收金额变为零,因此对剩余的人民币265,564,000元计提了减值。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他应收款减值”出具了保留意见。

2、财务担保合约1

(1)基本情况

雷士照明于2013年与一家银行签订一份财务担保合约,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2015年,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人民币35,497,000元,雷士照明承担保证责任,被追讨贷款及利息。

2015年,银行对雷士照明等相关方提起诉讼。

2016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雷士照明需承担连带责任。雷士照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求。

2017年6月,法院驳回雷士照明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雷士照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已获受理。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雷士照明再审申请。

雷士照明考虑提出抗诉,截至2019年4月该案未有其他进展。

(2)雷士照明会计处理情况

对于2016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7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8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提起的再审申请被法院拒绝,雷士照明管理层认为抗诉成功的可能性极低,公司需承担该项担保损失(贷款金额+利息)人民币61,830,000元。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认上述损失应分别列示于2017年度及以前、2018年的金额,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3、财务担保合约2

(1)基本情况

雷士照明于2014年与一家银行签订一份财务担保合约,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2014年,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人民币34,000,000元,雷士照明承担保证责任,被追讨贷款及利息。

2015年,银行对雷士照明等相关方提起诉讼。

2016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雷士照明需承担连带责任。雷士照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求。

2017年8月,法院驳回雷士照明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雷士照明考虑提出抗诉,截至2019年4月该案未有其他进展。

(2)雷士照明会计处理情况

对于2016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7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8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管理层认为抗诉成功的可能性极低,公司需承担该项担保损失(贷款金额+利息)人民币60,700,000元。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认上述损失应分别列示于2017年度及以前、2018年的金额,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4、财务担保合约3

(1)基本情况

雷士照明于2014年与一家银行签订一份财务担保合约,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重庆无极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质押担保。

2014年,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人民币60,000,000元,雷士照明承担保证责任,被追讨贷款及利息。雷士照明于该银行的存储的人民币55,396,000元被该银行冻结。

2015年,银行对雷士照明等相关方提起诉讼。

2016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雷士照明需承担连带责任。雷士照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求。

2017年2月,法院驳回雷士照明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7年8月,雷士照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已获受理。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雷士照明再审申请。

雷士照明考虑提出抗诉,截至2019年4月该案未有其他进展。

(2)雷士照明会计处理情况

对于2016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7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认为正在诉讼中,公司需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对该财务担保合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对于2018年财务报告,雷士照明管理层认为抗诉成功的可能性极低,公司需承担该项担保损失(贷款金额+利息,扣除已被划扣的款项)人民币28,989,000元。雷士照明所聘请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雷士照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认上述损失应分别列示于2017年度及以前、2018年的金额,因此对“财务担保合约”出具了保留意见。

(二)公司2016年和2018年作出相关拨备处理的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理性:

1、2016年的相关会计处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雷士照明845,746,000股,占其已发行普通股的26.32%,对其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雷士照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考虑到雷士照明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对其2016年财务报告中的相关其他应收款及诉讼拨备出具保留意见,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公司需判断被投资单位雷士照明2016年财务报表是否需要调整。

对于其他应收款减值,在咨询了专业律师、评估师、会计师意见后,公司认为有关诉讼案件尚未有一审判决,认为雷士照明对该项其他应收款减值的考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亦与公司的坏账准备会计政策无异。

对于三项财务担保合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对被投资单位雷士照明的或有负债进行判断:

(1)三项财务担保合约诉讼均在2016年已经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且判决雷士照明承担相关的保证赔偿责任,同时德豪润达披露2016年度报告前已经充分关注三项财务担保事项的进展,没信息表明存在有利于雷士照明三项财务担保诉讼的信息,因此该三项财务担保合约诉讼的保证赔偿责任应为报告期承担的现时义务;(2) 公司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认为雷士照明在一审败诉后,履行赔偿义务的可能性超过50%;(3)涉诉的财务担保合约金额确定。

综上,公司对雷士照明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按照三项诉讼结果会产生人民币129,497,000元的预计损失(不含潜在的加计利息)计提预计负债,按持有股权份额计算应占雷士照明2016年度投资收益减计人民币34,083,610元。公司认为此项投资收益的减计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2、2018年的相关会计处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雷士照明870,346,000股,占其已发行普通股的20.57%,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公司采用权益法对雷士照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2018年,雷士照明管理层根据其最新获得的信息及法律意见,分别对其他应收款计提了人民币265,564,000元减值准备,三项财务担保合约计提了人民币206,915,469元拨备,共计人民币472,479,469拨备损失。同时,雷士照明聘请的香港会计师认可损失金额(但由于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认上述损失应分别列示于2017年度及以前、2018年的金额出具保留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对经审计的雷士照明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报表确认投资收益。雷士照明就上述其他应收款及三项财务担保合约在2018年度计提拨备人民币472,479,469元。德豪润达公司于2016年根据对雷士照明的一审判决已经考虑129,497,000元的预计损失(不含潜在的加计利息)的影响,并在计算2016年度投资收益时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详见上述2016年的相关会计处理)。因此,德豪润达公司在2018年度计算对雷士照明投资收益时需考虑原来已经计算的预计损失影响。德豪润达公司2018年度计算对雷士照明投资收益时仅需要对雷士照明拨备差额人民币342,982,469元进行确认(雷士照明2018年拨备472,479,469元减去已在德豪润达2016年已经计提的拨备129,497,000元),即公司按持有股权份额计算应占雷士照明2018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应当减计人民币70,551,493.87元(342,982,469元*20.57%)。

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司管理层认为对雷士照明其他应收款诉讼及三项财务担保的会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的要求,并与公司的时任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咨询并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在2016年、2018年财务报告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作为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关于对雷士照明投资情况的说明)进行了披露和说明。公司认为已经根据所取得的信息尽可能谨慎地反映2018年度雷士照明的投资收益情况,上述有关诉讼的财务影响已经基本消化。

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德豪润达的会计处理,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一)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其对雷士照明诉讼情况的观点及判断;(二)与雷士照明的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上述其他应收款减值、三项财务担保合约的相关审计情况;(三)网上查询相关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情况;(四)通过公司取得雷士照明相关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支持资料;(五)复核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调整和其账务处理;(六)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情况。

基于为2016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通过对已经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的进一步核查确认,我们认为,德豪润达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10、请补充说明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和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大幅亏损原因及未来扭亏措施。

答复:

1、2018年度三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光电”),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半导体”)主要从事芯片生产、销售业务,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光电”)为上述两家子公司配套生产外延片。

2018年三家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单位:万元

2、亏损的主要原因

最近两年,国内LED芯片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大量购买机台扩大产能;新增产能持续快速释放,导致LED芯片的产能持续过剩,更进一步推动LED芯片价格的持续下跌,2018年第三季度的情况加速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持续,2018年开始宏观经济环境不确定增强,LED下游应用端受到房地产的调控和限购,汽车、智能手机和电视等消费市场趋于饱和的影响,市场对LED芯片的需求大幅减少,行业增长乏力。

而面对LED芯片需求和供应两端的巨大不利变化,公司的LED芯片产品虽然具有技术指标先进、倒装芯片细分市场领先等优势,但在融资受限导致拟新增产能投入时点落后于竞争对手,以及产能规模、客户群体、新市场开拓等多个方面远落后于主要竞争对手,致使公司LED芯片产品的单位成本较高,LED芯片的市场占有率低,规模效应不明显,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不理想。

3、拟采取的措施

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管理层对LED芯片业务行业前景、市场情况、价格走势等进行了研究分析,重新部署LED芯片业务第四季度的经营方向,同时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压缩LED芯片业务产能、清理存货、裁减人员等措施。

公司管理层经综合慎重考虑,基于LED芯片行业产能极大过剩的形势短期内难以缓解,再加上由于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宏观环境仍然趋于紧张的局面,LED芯片的下游市场预计亦受到影响等等因素,并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及各项业务的持续经营的压力等,预测短期内即使LED芯片价格反弹改善短期业绩,但如果长期融资能力不恢复,缺乏后续的资本投入,LED芯片业务难以维持正常营动。因此,公司管理层于2018年12月拟定了关闭LED芯片工厂的计划。

结合2019年的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经综合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同意并授权管理层按计划稳妥实施以“关停并转”为手段尽快处理芯片制造业务,争取在2019年第三季度完成。

截止目前,上述授权管理层推进关闭LED芯片工厂相关事宜已经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7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问题11、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的小家电业务以外销为主,受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应对汇率变动风险拟采取及已采取的措施。

答复:

公司的小家电业务以外销为主,受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若人民币出现升值,且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为应对汇率变动风险,公司有如下措施:

1、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将部分客户转为境外人民币结算以降低汇率风险;

2、运用合理的贸易手段,来弥补汇率风险带来损失:(1)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和创新水平,打造质量过硬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增加公司与出口市场客户洽谈提升产品价格的能力;(2)改变结算方式;(3)加大对国内市场开发力度等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利用灵活的金融衍生工具:(1)通过贸易融资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获得外币贷款并立即结汇,满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间的现金流需要;目前公司已与客户及第三方签订的贸易融资项目占小家电年收入的49%;(2)在客户用远期票据结算出口货款时,按实际汇率波动情况,选择适当时点将承兑的远期汇票向银行贴现;(3)通过远期结售汇手段,与银行达成协议,在一定期间按照远期汇率办理外汇收付业务。

问题1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重大诉讼均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答复: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简要情况如下:

第1项诉讼事项详见本报告问题2的相关回复。公司认为该诉讼事项涉及的赔偿相关支出应当重新考虑确认为2018年度的预计负债,并考虑追溯调整2018年度财务数据。

第2项诉讼事项公司败诉的可能小于50%,公司预计不会产生诉讼损失赔偿。

第3-10项诉讼主要是公司与供应商的货品质量及货款纠纷,本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已经取得货物及设备等资产,因此,即使败诉时公司需要额外支付的其他赔偿费用也较小。因此,对上述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诉讼事项我们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获取资产负债表日相关诉讼清单,与公司管理层、法务部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诉讼的具体情况、诉讼应对措施,取得管理层关于该重大未决诉讼的相关说明;2、获取并阅读与诉讼事项相关的法律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等;3、查阅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临时信息披露公告;4、获取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外部律师询证,询证未决诉讼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潜在风险;5、结合律师询证函的回函,评估公司对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6、获取期后新增诉讼、判决结果、撤诉等资料,分析判断期后诉讼进展对预计负债的影响,对于符合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确认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7、检查有关诉讼信息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列报和披露情况,评估相关信息的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Lumileds公司起诉德豪润达公司侵占商业秘密的未决诉讼所形成的或有事项,由于无法对未决诉讼事项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就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侵占商业秘密的未决诉讼发表了保留意见。

此外,对上述其他案件通过执行以上程序并基于我们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工作,我们认可公司对报告期除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侵占商业秘密一案外的诉讼事项确认,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13、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合计8.18亿元,请补充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答复:

本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关联方怡达(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怡达”)、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照明”)、珠海诺凯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凯电机”)、芜湖雷士欧乐照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欧乐”)等发生的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与香港怡达的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5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怡达(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公司2018年度将与香港怡达(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8,250万元(含税),具体如下: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预计与怡达(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6)。

2018年度,公司与香港怡达实际发生的交易额为21,522.12万元。

2)该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对公司的影响

香港怡达原为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的国际销售业务。本公司为聚焦国内业务,在2016年底将香港怡达进行了剥离。香港怡达原在德豪润达的生产经营体系内,与德豪润达相关的交易业务纳入了合并报表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香港怡达出售之后,由于当时公司董事在香港怡达有交叉任职,因此该部分业务变成了关联交易业务。

根据雷士照明于2018年11月11日发布的《完成收购怡达(香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告,雷士照明收购了香港怡达100%的股权,香港怡达成为雷士照明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与公司的交易仍为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产品、商品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参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2)与雷士照明的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12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雷士照明2016-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公司2018年度与雷士照明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具体如下:

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预计与雷士照明2016-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6)。

2018年度,公司与雷士照明实际发生交易的金额为14,253.24万元(含税)。

2)该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对公司的影响

雷士照明是中国照明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及渠道销售能力。本公司与雷士照明的日常关联交易合作,可以借助雷士照明的品牌和渠道优势,将本公司的LED照明产品推向全国市场并迅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赢得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产品、商品价格经双方公平磋商后参照市场现行收费厘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3)与诺凯电机的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5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诺凯电机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18年度公司向凯雷电机采购电机产品及销售部分原材料,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4,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具体如下: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预计与诺凯电机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4)。

2018年度,公司与诺凯电机实际发生的交易额为10,069.10万元。

2)该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向诺凯电机采购的电机产品为公司小家电产品的常用零部件,诺凯电机承接了公司原供应商凯雷电机的电机业务,其提供的产品品质可靠、稳定。因此,本公司从诺凯电机继续采购电机产品有利于保证获得品质持续稳定的电机产品,保证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保持顺畅进行和品质稳定。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产品、商品价格经双方公平磋商后参照市场现行收费厘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采购诺凯电机产品的同时,也可以从市场上其他第三方电机生产企业采购同类产品,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4)与雷士欧乐的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5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雷士欧乐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18年度公司将向雷士欧乐销售LED照明产品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税),具体如下: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预计与雷士欧乐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5)。

2018年度,公司与雷士欧乐实际发生交易的金额为3.52亿元。

2)该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对公司的影响

雷士欧乐为雷士照明的参股公司,主要通过线下渠道销售雷士照明品牌的LED相关产品。公司与雷士欧乐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借助雷士照明的品牌及雷士欧乐的销售渠道优势扩大本公司LED照明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产品、商品价格经双方公平磋商后参照市场现行收费厘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5)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为755.85万元,该等金额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内。

综上,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均是日常经营所需,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14、请补充披露你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以及变动情况、变动原因,是否与公司、大股东以及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答复:

(1)本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2018年销售前五大

2017年销售前五大

2016年销售前五大

与2017年比,公司2018年销售前五大的客户、销售额与销售占比均比较稳定,除第四名客户有所变动外,其余的名次未有变动,而这两年的第四名客户均为小家电客户,因客户项目所需的产品结构调整,导致2017年第四名客户的销售额有所下降,而2018年第四名客户的销售额有所上升。

与2016年比,本公司2017年销售前五大的客户、销售额与销售占比等有小幅减少,销售额较16年同期减少了1.28亿元,减少了9.19%,销售占比减少4.29个百分比。主要是由于2016年末,公司为聚焦国内业务,对外出售了LED国际照明业务,该LED业务国外客户随之减少。

(2)本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2018年采购前五大

2017年采购前五大

2016年采购前五大

与2017年比,本公司2018年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总采购额及占年度总采购额的比例基本持平,供应商的构成也基本一致,主要为生产小家电产品所需的电机材料、生产LED照明产品所需的灯带材料及生产LED芯片产品所需有蒸发金材料。2018年,对五大供应商中的怡迅(珠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额从2017年的9,328万元增长至2018年的12,678万元,采购名次也从2017年的第四名升至2018年的第一名,主要是灯带采购增加所致。

与2016年比,本公司2017年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总采购额及占比均有所增长,主要是由于2016年末本公司出售LED国际业务,原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的交易变成关联交易所致。

2016年的前五大供应商中,珠海凯雷电机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之母公司芜湖德豪投资的子公司,本公司向珠海凯雷电机有限公司采购的电机产品为公司小家电产品的常用零部件。自2017年开始,该等电机产品业务由珠海诺凯电机有限公司承接。因此,2017年前五大供应商中除上述两供应商有变化外,其他均未发生变化。

问题15、根据你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你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并未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非财务报告的缺陷,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答复:

1、情况说明

2018年7月,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银行强行压减贷款的实际事实产生后,被动使用了部分募集资金31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分别被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划扣6.9677亿元、1.25亿元合计8.2177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转到其他临时性账户。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9)。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日、4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及补充确认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补充确认了公司被动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事项,同时将被银行扣划的募集资金8.2177亿元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8日、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终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及补充确认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对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同时责令董事会秘书处、财务部等管理部门以此为戒,强化公司内部信息收集、传递的管理,及时、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相关资料。此外,董事会秘书处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涉及募集资金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转发给财务部门学习,督促其加强学习,以后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问题16、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为14.16亿元,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的履约能力。

答复:

截止2018年末,本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明细如下:

其中:应付票据构成明细如下:

应付账款账龄明细如下:

2018年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较年初下降4.45%,应付款项均在付款信用期内,尚未出现逾期未付情形。

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本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明细如下:

本公司根据应付款项的账期在逐步清偿。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比2018年12月31日减少4%。

为保障应付款项按期支付,本公司采取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加大力度处置闲置资产、加快存货变现速度等措施,以获得经营现金流入,用以支付日常经营货款。截止至目前,本公司能够在账期内按时支付各项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问题17、截止目前,你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请补充披露相关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及对你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答复:

截至目前,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投资”)持有公司282,781,9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764,720,000股的16.02%。其中累计282,781,9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02%;282,781,900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02%。

1、就芜湖德豪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及原因,公司邮件函询了芜湖德豪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7日,芜湖德豪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1,007,786股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执行人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

关于本次司法冻结的原因,芜湖德豪投资回复如下:

2017年10月份,德豪润达为芯片业务升级转型,启动定向增发项目,增发价格为5.43元。芜湖德豪投资及王冬雷本人为确保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顺利实施,与华鑫国际信托签订了连带担保协议。华鑫国际认购21179万股,认购股价款11.5亿元,解禁期为2018年11月6日。因股价持续下跌,华鑫国际要求芜湖德豪投资支付补仓保证金并于2018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2018年12月28日,芜湖德豪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中的61,774,114股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执行人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

关于本次司法冻结的原因,芜湖德豪投资回复如下:

芜湖德豪投资未收到此次司法冻结的相关法院文书,其也在积极了解核实相关法院冻结情况,待收到相关法院文书后,会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2018年12月28日,芜湖德豪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1,007,786股被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

关于本次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芜湖德豪投资回复如下:

芜湖德豪投资未收到此次司法冻结的相关法院文书,其也在积极了解核实相关法院冻结情况,待收到相关法院文书后,会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2019年3月5日,芜湖德豪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82,781,900股被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

关于本次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芜湖德豪投资回复如下:

芜湖德豪投资未收到此次司法冻结的相关法院文书,其也在积极了解核实相关法院冻结情况,待收到相关法院文书后,会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芜湖德豪投资回复如下:截止目前,芜湖德豪投资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对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无影响。

问题18、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你公司2.18亿元其他业务的具体情况;

(2)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1.73亿元非流动资产款和2.99亿元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未来付款安排;

(3)你公司本期新增的15.03亿元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

(4)你公司向关联方珠海正通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偿还情况。

(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王冬雷、涂崎等人的备用金借款是否属于经营性往来,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1)公司2.18亿元其他业务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

其中:材料销售主要为销售小家电产品的配套备件,废料销售主要为LED芯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蒸发金耗用残金销售,其他业务主要为厂房及设备租赁业务形成的收入。

(2)公司“其他应付款”中1.73亿元非流动资产款和2.99亿元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未来付款安排

1)本公司“其他应付款”中1.73亿元非流动资产款主要形成原因如下表:

应付未付的非流动资产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上述款项均在账期内,本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将按期支付没有品质问题及供应商违约情况的款项。

2)本公司“其他应付款”中2.99亿往来款主要为:

①其中的2.88亿元,经与公司的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确认,该款项为芜湖德豪投资委托大连综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借款免收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2017年提供2亿元、2018年提供0.88亿元。

单位:万元

②2018年8月21日本公司原董事长王冬雷转账支付给本公司的周转款1060万元,该款项本公司已于2019年4月归还王冬雷。

(3)公司本期新增的15.03亿元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

本公司2018年度没有新增15.03亿元资本公积,此项资本公积是2017年当期新增的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形成原因为:

1)2017年10月,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969,099,846.04元,其中:增加股本368,32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600,779,846.04元。

2)2017年12月,本公司溢价收购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部分少数股权,本公司按照购买成本与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冲减账面资本公积98,221,166.15元。

(4)公司向关联方珠海正通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偿还情况

珠海正通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正通”)为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本公司为了满足日常周转需要,于2018年9月27日向珠海正通借入1,100万元,此款在2018年10月12日已归还珠海正通。

(5)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高管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向公司申请拨付备用金或其个人先行垫付的待报销费用,属于日常工作需要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

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

对于《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中自然人的资金往来性质,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检查自然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检查公司拨付备用金款项的审批情况及报销款的审批情况。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均在公司担任或曾经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其与公司的备用金及报销款往来属于经营性往来。

问题19、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董事沈悦惺未对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因,该名董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答复:

(1)公司董事会沈悦惺先生对其未签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回复如下:

《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签署对一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的前提,是能够确认一季报真实、准确、完整。

然而,正如我本人此前在4月29日董事会投票表决时书面回复的意见所述,一方面公司本次召开董事会未能按照章程规定提前10天通知董事,另一方面,我本人认为一季报的财务数据本身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故而在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明确投反对票(并书面阐明了我本人的反对票意见及理由),我本人对一季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严重存疑,故而不能签署对一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另附检索到的相关案例,确实存在很多上市公司董事、独董,不认可公司年报或季报、投反对票,而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2)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和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责任,实际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发表意见,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沈悦惺在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时,作出了反对的表决意见,之后出具书面反对意见“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现状”,并因此未签署公司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从《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初衷及保护目的而言,公司董事沈悦惺上述未签署公司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具体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循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包括前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提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5及6.6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一点第(十二)项等具体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19一110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2号》

其他问题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向深交所报送部分问题的回复并对外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2号〉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目前,公司已完成剩余其他问题的回复,具体如下:

问题1、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原因、具体决策过程、合理性和合规性、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安排和拟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如有),以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本次交易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答复: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的具体原因、具体决策过程、合理性和合规性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冬雷及/或其指定的企业和其他第三方,以及雷士照明持有的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光电”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收购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交易预计作价40亿元。

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并与交易对手签署了框架协议。公司合作方/机构一直作为雷士照明拟出售资产的潜在购买方与雷士照明保持接洽,2018年度公司也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亦向雷士照明提交了关于交易的方案。

由于雷士照明作为香港上市的独立法人主体,其对资产的出售有独立的选择及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最终购买方、资产的范围、价格、支付方式等。2019年8月11日,公司收到雷士照明发来的通知函件,主要内容为:其管理层经过慎重的考虑与内部评估工作,宣布雷士照明已决定不再与德豪润达继续推进德豪润达收购其中国照明业务的交易。

鉴于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

雷士照明于2019年8月11日晚间披露的《有关出售雷士照明中国业务大部分权益(目标公司70%股权)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建议宣派特别股息》的公告提及了以下内容:

1、2019年8月10日,雷士照明、耀能控股、控股公司、买方及KKR订立购股协议,雷士照明及耀能控股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而对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5,559,010,897元;目标集团主要从事雷士照明中国业务;交割后,雷士照明及KKR将分别间接持有目标公司权益总额中的30%及70%;

2、雷士照明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出售事项,同时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该事项。

二、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安排和拟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后,公司目前无相关后续安排。由于公司与交易对手仅签署了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具有非约束性,对各方均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次重组事项的终止不涉及相关违约处理。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本次交易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的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并购战略

管理层充分论证标的公司即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辖的所有中国区业务的发展战略与上市公司战略的相互配合度,是否能够发挥战略的协同效应,整合出更有效的产业结构、资源分布和经营效率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并有效降低关联方交易。同时在项目初期就对未来业务结构进行沙盘推演论证,模拟在并购意图基础上的业务整合,根据业务在整个体系中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将协同效应低的业务剥离,将匹配度高的业务合并,通过整个运作体系的分工,以提高协同效应、发挥规模效应和协作优势等。最终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2、组建公司内部工作团队

公司设立了以当时的董事长王冬雷先生、财务总监郭翠花女士和董事会秘书为主要领导的工作小组。同时公司专门组织了生产、技术、证券、财务、和法务等专业部门相关人员配合项目实施。下设业务、法务、财务等小组。业务小组负责行业研究、业务尽职调查;法务小组负责草拟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等;财务小组负责标的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尽职调查。同时团队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特点建立并购信息保密机制,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从而保证整体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在信息传递方面,工作团队及其下设小组拟定了会议制度:定期及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沟通项目进展及难点;文件制度:制定并购备忘录、尽职调查资料清单、访谈提纲、标的报告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企业估值标准等文件模板。

3、聘请中介机构

公司聘请了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中天国富证券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聘请珠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开展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发出资产盈利预测;聘请广东中联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标的公司及资产进行评估,为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和基础。

4、开展尽职调查

(1)财务尽职调查:对惠州雷士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等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核实资产、负债、收入、现金流及相关凭证的基础上,对其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产生基本判断。同时,管理层亦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根据相关财务指标进行趋势分析,为标的公司的估值提供参考依据。

(2)法律尽职调查:充分研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合法存续、日常经营中是否存在法律瑕疵,股权结构及资产归属是否清晰、未决的仲裁诉讼是否可能对并购交易构成实质障碍等。

(3)商业尽职调查: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下游30余家一级经销商进行充分走访,了解标的公司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客诉情况、价格趋势;了解标的公司业绩提升空间、增长驱动要素、业务流程差异、技术研发体系、专利储备情况等,整体判断并购标的的投资价值、成长空间及融合难易程度。

5、设计并购方案

管理层考虑到交易方案设计的主体主要为上市公司与拟并购标的,但又要兼顾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各方利益以及当时证券监督管理的监管导向,另外拟并购标的---惠州雷士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方为港交所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在拟定方案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两地市场的监管差异。因此公司在停牌6个月后推出了各方均能接受的资产收购方案,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9)。在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波动、行业变化以及监管要求变化都使得公司不断对初始方案进行调整。尤其是在公司股票复牌以后,由于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上市公司也出现了被银行缩贷、抽贷的情况,公司管理层,以及此次资产收购的牵头人王冬雷先生一直协调各重组参与方及融资方,希望保证此次交易与后期资产重组能顺利推进。

经统计整理,整个重组期间具体形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综上,公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本次交易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

问题2、你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在你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

答复:

为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各中介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论证及商讨,对交易各方进行现场尽调,对尽职调查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深入沟通。各中介机构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与中天国富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与上市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和财务顾问协议,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

2、了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讨论;

3、会同上市公司、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所属行业、资产权属状况、合规经营、预估值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主要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开展尽职调查;

3、核查了标的资产工商底档、生产经营数据、主要资产权利证书、财务报表等尽职调查资料;访谈了标的公司高管与员工;实地查看了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开展对标的资产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工作;

4、收集标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调查表,对标的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核查

5、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与交易各方及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与研讨;

6、会同上市公司、律师、交易各方商谈相关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

7、协助上市公司准备重组预案等相关文件;

8、协助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9、协助上市公司按照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立信会计师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与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在2018年5月7日至6月22日,立信会计师指派项目组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企业进行初步的现场审查,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与标的企业的高管、业务、财务相关人员访谈,了解日常的业务运营模式;

2、审查标的企业提供的2016年至2018年4月的会计核算资料,并分别执行穿行程序及分析性复核程序,以分析标的企业确认收入金额及应收坏账的合理性、成本计量及分摊的合理性以及费用的完整性;

3、向标的企业的合作客户、供应商以及银行发送询证函;

4、到标的企业的各经营场所现场实地查看,抽盘存货及固定资产;

5、配合券商对抽取标的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核查。

6、审阅标的企业提供的合作协议;

完成现场初步尽调工作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标的企业的两年一期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初稿。

(三)信达律所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中联国际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现场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性质、资产类型和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在进入现场清查前,成立了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了财务会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多个核实小组,到资产所在现场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同时安排走访小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到各地经销商进行现场走访工作。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分别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访谈。

评估人员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7日到资产所在地现场进行复核。根据企业的实际分布情况,评估人员分别到惠州、重庆、中山等地进行实地勘察复核。

2、资产现场核实过程(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7日)

资产现场核实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沟通、准备阶段

评估人员和被评估单位充分沟通,共同协商制定资产核实方案。被评估单位安排熟悉资产分布的资产管理人员协助评估机构的资产核实人员,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协助人员交待资产核实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搜集有关资产清单和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原始凭证。主要工作包括:

A. 评估人员辅导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申报评估资产明细和整理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前期资料准备和表格填写的布置工作。评估师对企业资产评估配合工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包括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资产评估的任务、本次资产评估的计划安排、需委托人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清单、企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要求、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调查表的填报说明等。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相关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被评估单位自身资产清查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料清单”、“资产评估清查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进行整理、登记、申报,同时收集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和反映资产性能、技术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本次评估范围涉及的法人主体公司如下:

B. 评估人员审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明晰评估对象相关的评估范围,了解评估范围内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漏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现象,并要求被评估单位及时更正。

(2)现场核实阶段

评估人员依据资产评估明细表,到资产所在地现场,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清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被评估单位申报资产进行清点和现场勘察,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同时对可能影响资产评估重大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针对不同资产的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勘察方法。非实物资产主要通过查阅被评估单位的原始会计凭证、函证和核实有关经济行为证明文件的方式核查被评估单位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和账面数字的准确性。实物资产清查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清查内容主要为核实资产数量、使用状态、产权及其他影响评估作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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