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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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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1版)

根据《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30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0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0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根据《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1月7日。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确定担保人,本基金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 2019年1月7日(含)起至2019年1月14日(含)止。自2019年1月15日本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批准报出。

6.2.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自2019年1月15日本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9年1月14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2.4.6 税项

6.2.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2.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2.4.6.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6.2.4.6.4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2.4.6.5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2.4.7 关联方关系

6.2.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2.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2.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2.4.8.1.3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2.4.8.2 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6.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6.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6.2.4.9 期末(2019年1月14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报告期末无受限证券。

6.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2.5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30日)

7.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7.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7.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7.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7.2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4日)

7.17.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转型前期末未持有股票。

7.2.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7.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转型前期末未持有股票。

7.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转型前期末未买卖股票。

7.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转型前期末未买卖股票。

7.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7.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转型前期末未持有债券。

7.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转型前期末未持有债券。

7.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2.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2.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7.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2.12tl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2.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2.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30日)

8.1.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1.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1.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8.1.4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8.2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4日)

8.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2.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8.2.4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9.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30日)

单位:份

9.2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4日)

单位:份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无。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无。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涉及本基金财产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4日发布了《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基金保本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策略作出相应的改变。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0.5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10.6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7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2019年1月,针对上海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高度重视,逐一落实各项整改要求,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2019年2月,公司已通过上海证监局的检查验收。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无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8.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30日)

10.8.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易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0.8.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8.2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4日)

10.8.2.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易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0.8.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1.2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1.3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