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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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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自4月30日起,“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本报告中,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9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1.1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1.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基金产品说明

2.2.1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2019年4月30日起“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亦于该日同时生效。

3.1.2 基金净值表现

3.1.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C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在建仓期;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C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在建仓期;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2019年4月30日起“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亦于该日同时失效。

3.2.2 基金净值表现

3.2.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鑫盈混合A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国联安鑫盈混合C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

国联安鑫盈混合A

注:1、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0%;

2、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生效。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国联安鑫盈混合C

注:1、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0%;

2、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生效。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四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9年上半年,为了国内经济顺利实现发展目标,货币政策总体还是维持了宽松的环境,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创下了近年来新低。但银行间交易对手出现了分层现象,也造成了债券信用利差的扩大。

本基金由于认为货币政策宽松环境依旧持续,所以维持了一定的利率债比例,同时,考虑到产能过剩行业的公司债券债务负担逐渐加重,降低了持仓中信用资质偏弱的债券比重。目前持仓以利率债为主要持仓品种。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自本基金转型日起至本报告期期末(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添利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9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58%;添利C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8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58%。

自本报告期期初起至本基金转型日前一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国联安鑫盈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1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52%;原国联安鑫盈C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2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5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债券市场,资金面仍将维持对债券市场相对友好的局面。虽然利率下行空间不大,但上行的风险也很小。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维持对债券市场相对乐观的态度,且保持相对积极的运作方式。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运营部、权益投资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量化投资部、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基金转型,增加基金规模。

2019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基金管理人拟开展持续营销活动,增加基金规模。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总额19,545,902.31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17,350,846.49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465元;C类基金份额为2,195,055.82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7元。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30日,本报告期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下同。

6.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1至6.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孟朝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6.1.4 报表附注

6.1.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鑫盈混合基金”)基金转型而来。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根据《关于准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36号)准予注册的批复,国联安鑫盈混合基金于2019年4月30日实施转型。同日起,《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6.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1.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6.1.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9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1.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9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

6.1.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1.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6.1.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1.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1.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1.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1.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1.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由基金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6.1.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

(3)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1.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1.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6.1.4.7关联方关系

6.1.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1.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6.1.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1.4.8.1.1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1.4.8.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1.4.8.1.3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1.4.8.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1.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1.4.8.2 关联方报酬

6.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60%/ 当年天数。

6.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15%/ 当年天数。

6.1.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0.4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45%/当年天数。

6.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6.1.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本基金通过“建设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9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7,036.83元。

6.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1.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1.4.9期末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1.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6.1.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4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总额20,671,865.87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17,927,577.64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1元;C类基金份额为2,744,288.23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232元。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6.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6.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孟朝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6.2.4 报表附注

6.2.4.1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7号《关于准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897,641,233.86元,业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60065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97,712,115.0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0,881.2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根据《关于准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36号)准予注册的批复,本基金于2019年4月30日实施转型。同日起,《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0%。

6.2.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2.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于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评估后续处理方案;同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延长存续期至不定期,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2.4.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未发生过会计差错。

6.2.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6.2.4.7关联方关系

6.2.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2.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自2018年5月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2018年5月4日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本基金的关联方。

6.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上年度可比期间所披露的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均为发生在截至2018年5月3日止期间的交易,所披露的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均为发生在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交易。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1.1 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2.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2.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2.4.8.2 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60%/ 当年天数。

6.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15%/ 当年天数。

6.2.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0.4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45%/当年天数。

6.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下转2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