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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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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2019-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7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2019年8月28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的《告知书》。《告知书》称,银丰铸造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申29号)及《决定书》((2019)辽01破20-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受理沈阳善睿贸易有限公司以银丰铸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提出对银丰铸造进行重整的申请。《决定书》显示,法院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

2019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的《告知书》。《告知书》称,优尼斯智能装备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申28号)及《决定书》((2019)辽01破19-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受理沈阳兴鸣珠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优尼斯智能装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提出对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决定书》显示,法院指定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

二、风险提示

(一)全资子公司被受理重整的影响

2019年8月27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上述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银丰铸造《告知书》;

2、优尼斯智能装备《告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7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ST沈机,股票代码:000410)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19年8月26日、27日、2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因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8月2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修改为“*ST沈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9年8月20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本公司正在依法依规履行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重整方案论证等工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2019年8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关于公司管理人发布〈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0,2019-71),公司管理人正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

3.2019年8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

4.2019年7月17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沈机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9)。

5.经向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询问,目前沈机集团正在按照法院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重整方案论证等工作。除前述事项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6.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经进一步核实确认,除前述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