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08月29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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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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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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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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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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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表中的"期末"均指本报告期最后一日,即6月3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融融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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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融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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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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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7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根据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3.3 其他指标
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文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成立,是国融证券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截止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6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21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为8.25亿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合计31.74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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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一般情况下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公司旗下投资组合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参与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和公司内部证券分配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内容涵盖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公司以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通过完善集中交易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通过监察稽核、盘中监控、事后分析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于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旗下各投资组合不存在因不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程序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交易风险管理规定》对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交易行为异常和交易价格异常的情形进行界定,拟定相应的监控、分析和防控措施。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控制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未发生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9年一季度A股市场经历大涨后,二季度市场经历了比较大的回撤,行业和个股牛熊继续深度分化。一季度在宏观政策放松、经济回暖预期以及中美贸易战缓和等利好因素推动下股市快速上涨,但随着4月份中央经济会议后资本市场对于宽松预期的转变,5月份中美贸易摩擦突然升级,市场情绪转为悲观,获利了结引发市场出现大幅回撤,其中成长、周期板块回撤较大。同时,业绩确定性高的消费板块,例如食品饮料、家电、餐饮旅游等行业优质龙头获得资本市场认可,反加征关税、自主可控等题材板块表现活跃。在四五月份市场预期出现反复、六月份市场情绪开始缓和的过程中,本基金减持高估值个股、高溢价可转债资产,增持食品饮料、家电、机场、旅游和建材等优质龙头。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国融融银A基金份额净值为1.0262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8.0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9.30%;截至报告期末国融融银C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3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7.9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9.3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我们认为中美贸易战有望得到阶段性缓和,但谈判的过程依然曲折;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下,美联储降息以及全球主要央行宽松预期可能推动全球股市有所回暖;国内经济具有较高任性,财政和货币政策具备调节空间,经济结构性转型和金融市场改革下A股具备较大安全边际,此外随着A股国际化进程加快,A股全球价值洼地有望持续吸引外资流入。基于此,我们认为下半年市场仍存在结构性机会;坚持价值投资,把握半年报业绩和分红具备超预期的板块和个股的投资机会;面对科创板重大政策利好,理性把握具备核心技术优势和竞争壁垒的科创型企业投资机遇。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基金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建立了估值委员会,健全了估值决策体系。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的基金估值业务执行上,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同时,参考了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和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确定了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差错处理、暂停估值和特殊情形处理等事项。对下属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保持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由运营支持部负责人、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投资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估值委员会,负责制定或完善估值政策、估值程序,定期复核和审阅估值程序和技术的适用性,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委员会成员均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估值运作、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或法律合规等领域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负责本基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托管人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原则及技术。当对估值原则及技术有异议时,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本基金管理人当发生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情况时,将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对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技术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对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等发表意见。上述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4月3日登记权益并除息,于2019年4月4日每份额发放红利0.050元。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28日出现连续超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复核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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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国融融银A净值1.0262元,基金份额总额36,666,452.49份,国融融银C净值1.0223元,基金份额总额9,519,890.41份,总份额合计46,186,342.90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7日,2018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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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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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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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796号)批准,由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基金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7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53,193,559.5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融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7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附注6.4.2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即每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即每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基金的报告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 [2008] 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 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 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 (以下称管理人)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业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g) 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6.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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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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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没有通过关联方的交易单元进行过权证交易。
6.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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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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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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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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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银河证券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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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支付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国融融银C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过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过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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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通过托管人银河证券转存于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的银行存款,于2019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3,670,823.02元,2019年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3,726.93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9 期末(2019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4.14.1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层次取决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三个层次输入值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次输入值: 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 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 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a) 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时,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本基金综合考虑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的层次。
(b)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无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6.4.14.2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期末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无重大差异。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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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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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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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www.gowinamc.com 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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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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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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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股票成本总额"和"卖出股票收入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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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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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无锡转债(证券代码:110043)、万科A(证券代码:000002)、苏银转债(证券代码:110053)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无锡转债(证券代码:110043)
根据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万科A(证券代码:000002)
根据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其警告、罚款处罚。
3、苏银转债(证券代码:110053)
根据2019年2月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按业务是指准确计量风险资产;理财产品之间未能实现相分离;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授信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不力,江苏银保监局于2019年1月25日决定依据相关法规决定给予其罚款处罚。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上述证券所受监管处罚事项均是针对其具体业务操作层面,我们判断此次行政处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稳健经营,不影响其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的投资。
7.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无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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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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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各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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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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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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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申购份额含转换转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转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无。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原董事长丁险峰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1月31日辞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推举侯守法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委派李宇龙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张静女士担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黄向武先生担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无。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本报告期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的诉讼。
2、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未涉及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未改变基金投资策略。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为本基金进行审计的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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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的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券商经纪人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健全,在业内有较好的声誉;
(2)具备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研究支持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本公司使用券商交易单元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对不同券商经纪人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选定的经纪人名单经公司总办会审批,同意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经纪人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协议有效期、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报告期内使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本基金报告期内新增交易单元情况:无;
(2)本基金报告期内停止使用交易单元情况:无。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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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