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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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9-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1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15:00至2019年8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酒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1,300,6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95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1,300,0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954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1%。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1%。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00,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00,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00,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1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或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查询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相关法院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相关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5)、《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

(一)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2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1份,约定原告受让被告2对被告1的应收账款117,653,750元,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额度总计1亿元。同日,被告1签收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出具承诺函,原告与被告3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3对被告2上述《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2放款1亿元。由于被告2未能按约支付反转让价款,故原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117,653,750元;(2)被告2对上述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2承担逾期支付反转让价款违约金;(4)被告1、被告2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5)被告3对被告2的上述(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诉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买卖合同纠纷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

二、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17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653,750元。

(2)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5)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2)、(3)、 (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公司于近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询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2018)浙民初51、54号民事裁定书,均裁定如下:驳回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其他说明

1、上述(2018)苏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拟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承接特定债权,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债务、债权分别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务清单、贸易往来款债权及其他债权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5项、附件五第3、4项)。上海垚阔已经受让并豁免了债权人为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接并受让了湖州尤夫高性能有限公司对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人民币6亿元),上海垚阔也已将其于2018年12月28日向公司提供的2亿元贷款中的部分金额确认为受让上述债权的部分支付款,剩余转让对价由上海垚阔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在不晚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满五周年之日或各方另行协商的其他较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因湖州尤夫高性能有限公司已不再是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方,故公司已无资格再就上述合计人民币6亿元的债权提起诉讼。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0起,涉及金额合计301,070.80万元。其中2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9,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3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3,0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171号

2、人民法院公告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