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注销。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3日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拟授予649.2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84.34万股,预留64.93万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明确,经董事局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的64.93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就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中,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赵成明、皇甫红芬、钱军红、袁敏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910股,回购价格为9.45元/股。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赵成明、皇甫红芬、唐昊、孙旭飞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3,724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袁敏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9,028股,回购价格为6.74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895,641.54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36,270,281股变更为2,835,766,071股。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71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授予价格9.45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2,910股,以授予价格8.43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3,724股,以授予价格6.74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9,028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98,548股(以下简称“前次回购”),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36,270,281股变更为2,835,766,071股,具体变化如下:
单位:股
■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2、申报时间:2019年8月29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陈珍珍
4、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5、传真号码:021-5983 2913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证券简称:圆通速递公告编号:临2019-072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情况、《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情况,公司综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7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65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5,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7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12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圆通转债”,债券代码“11004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圆通转债”自2019年5月2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限至2024年11月19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7月5日,圆通转债累计转股数为3,097,938股。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向237名激励对象授予4,717,958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年7月8日。
鉴于前述圆通转债转股情况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登记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2,828,454,385元变更为2,836,270,281元,股份总数由2,828,454,385股变更为2,836,270,281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应注册资本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8月29日
(上接1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