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7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8月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309,566.9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5,415.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5.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9年8月28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5,415.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5.25%,其中对《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5,415.85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即2019年8月29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9)深证字第119351号
申请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78XL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10254999
委托代理人:方 超,身份证号码:440301199112107714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请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计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召开此次持有人大会递交申请并获得同意,随后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发布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在上述媒介上发布提示性公告。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以及本处公证人员卢润川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在我处对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对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并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对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进行计票。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8月8日,权益登记日当天,本基金总份额为1,309,566.99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5,415.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5.2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85,415.85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9-5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
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力)、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德)。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2、3月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上述债务仍未清偿。2015年4月起,风华高科组织专门人员对上述债务进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6,319万元的款项(以下称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一是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由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起的一项理财产品;粤盛资产收到该笔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合计约5,470万元应收账款,并以支付受让款的名义,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转回风华高科。二是通过案外人刘某华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全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全聚能)配合操作,由该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八折(6,803,168.69元)的价格受让风华高科应收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合计850万元应收账款,其所支付的受让款,来源于风华高科向刘某华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约250万元以及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约430万元。风华高科在分别与宁夏顺亿、深圳全聚能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时,另行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风华高科仍负有追收对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若款项未足额收回,损失由风华高科承担。
2016年12月12日,风华高科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2017年继续追收本案所涉应收账款,除了赎回其在宏信证券认购的理财产品,改为认购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行的同等数额理财产品之外,继续沿用上述两种方式对前述约6,319万元应收账款进行处置。
经核实,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其转让时已预计难以按时收回。
(二)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3月29日,风华高科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示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并按照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中“公司二O一五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四)应收账款”中披露,“2016年本公司将单位4、单位5款项以合计6,803,168.69元的价格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2016年本公司将应收单位9款项38,965,085.43元、应收单位10款项15,721,520.83.43元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经核,上述附注所称“单位4”“单位5”“单位9”“单位10”,分别对应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附注对应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占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0.12%,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泽中、幸建超、赖旭、廖永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惠芳、苏武俊、李耀棠、于海涌、谭洪舟、高庆、黄智行、付振晓、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李旭杰、张远生、夏利锋。
(三)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8月23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
2017年3月21日,风华高科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33.05%。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泽中、幸建超、赖旭、廖永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惠芳、苏武俊、李耀棠、于海涌、谭洪舟、王金全、刘科、黄智行、丘旭明、陈大叠、唐浩、颜小梅、张远生、夏利锋。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018年3月23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19个议案;但于3月27日公告称,因风华高科实际情况,相关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审议。根据风华高科于4月28日的公告,未及时披露原因亦包括风华高科年审机构未能按期出具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等。
根据年审机构对风华高科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等的审计结果,风华高科需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与3月23日风华高科审议事项对比,风华高科2017年度报告及有关议案需变更相关数据,并因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需增加有关议案。因此,2018年4月8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更正后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新增的《关于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等事项,但所有议案均未获表决通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会议决议。但是,风华高科直至4月28日才补充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广军和黄智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金全、赖旭、刘科、苏武俊、李耀棠、于海涌、谭洪舟、颜小梅、丘旭明、陈大叠、唐浩。
以上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会议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赖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唐惠芳、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王金全、刘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张远生、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就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罚款数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当事人还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中,已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更正后,调减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留存收益52,795,538.85元,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净利润无影响,未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持续强化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国盛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自2019年8月29日起增加国盛证券代理以下基金的销售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以下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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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国盛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将于2019年8月29日起参加国盛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国盛证券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包含后期本公司新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享有费率优惠折扣。具体的费率优惠折扣、费率优惠活动时间及参与活动方式等以国盛证券公告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二、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优惠仅针对处于正常认购、申购期的指定开放式基金(前端、场外收费模式)的认购、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基金的固定费率、后端模式认购、申购费率,以及场内模式认购、申购费率、基金转换所涉及的申购费率。
2、该活动解释权归国盛证券所有,敬请投资者留意国盛证券的相关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4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公告,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告,你公司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31 亿元,其中3.15亿元用于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截至目前,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已实际投入 1.52 亿元,公司拟终止该募投项目,并将剩余1.37亿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请你公司结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结合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情况,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投资规划,分项列示各细项的计划投资金额、开工及完工时间要求,实际开工时间、实际投资金额、已形成的资产等,并说明相关资产的具体产能情况、相关资产的后续安排。
二、根据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18年10月,但根据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已变更为 2019年8月,募投项目投入进度48.20%。结合上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公司是否对市场前景、进度变化等风险进行了审慎评估,并说明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进度是否符合原定计划,项目的延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三、根据公告,公司募投项目原定总投资为3.15亿元,已实际投入1.52亿元,就此可测算相应的剩余资金为1.63亿元。但剩余募集资金并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37亿元。请公司:(1)说明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差额资金的存放情况、用途、是否已形成相关资产;(2)若已形成资产,结合同类业务的结算模式、结算周期等,补充披露资产类型、资产形成时间、尚未支付的原因以及预计支付的时点。
四、根据公告,2018年8月公司将1.37亿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请公司补充说明该临时补流的具体用途、实际流向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
五、根据公告,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及2018年度,我国火力和水力发电设备新增装机容量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了周期性波动,并且公司现有相关产品产能已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自 2018年8月开始即已将上述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与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与竞争格局的具体变化发生的时间,以及下游客户的实际需求与影响因素等,补充说明前期立项是否审慎,上述影响因素是否预见并充分考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公告显示,2017年至2018年下游市场需求已经出现波动,公司也自2018年以来相应暂停了募投项目的投入,公司前期是否已经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是否及时做出了必要的风险提示;(3)结合相关产品的产销量、库存量等,以及市场同类产品的供需情况,量化分析现有产能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4)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货币资金需求情况、募投项目所属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说明终止本次募投项目并永久补流是否合理、审慎;(5)结合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表述,说明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及时。
六、针对1.37亿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请补充披露资金的后续安排,说明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相关资金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七、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说明在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和变更投向等相关事项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并就本人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八、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及终止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说明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务。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9年9月6日之前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8月29日
根据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煜基金”)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自2019年9月2日起,新增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基煜基金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等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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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8-95599
网址:www.abc-ca.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8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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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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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10~50万份;
2、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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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含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9-058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927.89万元,主要系本期确认出售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144,943.54万元所致;在扣除报告期内所有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于2019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23.15万元,同比下降422.62%。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时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询证,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927.89万元,主要系本期确认出售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144,943.54万元所致;在扣除报告期内所有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于2019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23.15万元,同比下降422.62%。
2、除上述情况外,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4、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之处。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9-05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828-06号),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持有的公司142,7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冻结,本次解除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7%,相关冻结登记解除手续已于同日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广厦控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26,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3%;本次解除冻结后,广厦控股剩余被冻结股份326,3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7.43%,其中:冻结股份326,300,000股,轮候冻结股份8,000,000股。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