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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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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574版)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九、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高流动性策略,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2%。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的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03月01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补充和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对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八、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9年06月30日;

5、在“九、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9年06月30日;

6、在“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7、在“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对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进行了更新。

8、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中根据最新情况对相关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一)、 2019年05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二)、 2019年05月0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三)、 2019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四)、 2019年0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 2019年03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摘要)》;

(六)、 2019年02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七)、 2019年01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29日

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573版)

9.2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9民生银行CD224(证券代码111915224)、19民生银行CD235(证券代码111915235)、19农业银行CD076(证券代码111903076)、19平安银行CD091(证券代码111911091)、19浦发银行CD174(证券代码111909174)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9民生银行CD224(证券代码111915224)

2018年11月9日,民生银行公告,民生银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决定。

2、19民生银行CD235(证券代码111915235)

2018年11月9日,民生银行公告,民生银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决定。

3、19农业银行CD076(证券代码111903076)

2018年7月25日,农业银行公告,农业银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银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决定。

4、19平安银行CD091(证券代码111911091)

2018年7月10日,平安银行公告,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5、19浦发银行CD174(证券代码111909174)

2018年12月28日浦发银行公告,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2018年9月30日浦发银行公告,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2018年8月31日浦发银行公告,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 其他资产构成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12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现金通A

南方现金通B

南方现金通C

南方现金通E

§13 基金的费用概览

13.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于管理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不同的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提管理费或销售服务费,对于管理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相同的各类基金份额,可以分别计提相应费用,也可以合并计提相应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7%。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27%。

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22%。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17%。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25%。

(1)分别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份额(扣除当日该类份额升级的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照上述方式计提。

(2)合并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参与合并计提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参与合并计提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照上述方式计提。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1)分别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份额(扣除当日该类份额升级的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上述方式计提。

(2)合并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参与合并计提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E为参与合并计提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上述方式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3.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4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对“重要提示”进行了更新。

2、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4、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

5、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绩”进行了更新。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7、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8、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19-093

债券代码:136713 债券简称:16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08

2、回售简称:康贝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5、回售撤销期间: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20日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9月26日

7、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在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康恩贝”,债券代码:13671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决定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20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37%,并在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康恩贝”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6康恩贝”票面利率的决定。

4、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5、根据2019年6月21日上交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6、本次回售等同于“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康恩贝”债券,请“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7、本公告仅对“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8、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康恩贝”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16康恩贝”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8月修订)中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的要求,现将本公司关于“16康恩贝”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康恩贝”,债券代码“136713”。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幅度及关于投资者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6年9月26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期: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5、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票面总额的本金。

1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信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次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17年5月3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6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8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7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9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8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联席主承销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承销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票面利率为3.17%,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20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的票面利率为5.37%,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8

2、回售简称:康贝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根据2019年6月21日上交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6康恩贝”票面利率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9月26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康恩贝”,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1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7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康恩贝”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8,申报方向为卖出。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康恩贝”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十、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康恩贝”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康恩贝”债券。请“16康恩贝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康恩贝”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6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2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