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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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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9月9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30日

送出日期:2019年08月30日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254版)

(1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6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9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9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1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21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7)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22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1)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四、基金的名称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货币市场型基金。

六、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八、投资范围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

2. 债券回购;

3. 同业存款;

4. 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九、投资策略

现金收益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高流动性。为了保证现金收益基金可以随时低成本和无成本地赎回,在资产配置时应首先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资产配置的重心是围绕组合的久期进行,通过控制久期在120天以内,使基金的净值保持在1元以上。通过控制同业存单的比例,以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层上,强调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单利率时,本基金可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成立于2004年1月16日,业绩比较基准是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基金,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基金。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低收益品种。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收益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19交通银行CD169(111906169)、19浦发银行CD198(111909198)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年12月8日,因存在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等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日,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

博时现金收益货币B

重要说明: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按月结转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注册登记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1、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可以协商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前述费率下调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03月02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补充和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进行了更新;

4、在“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9年06月30日;

5、在“十一、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9年06月30日;

6、在“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7、在“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更新了“(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的内容;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中根据最新情况对相关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一)、 2019年07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 2019年07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9年07月08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19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五)、 2019年04月02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六)、 2019年0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七)、 2019年03月0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摘要)》;

(八)、 2019年02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九)、 2019年01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