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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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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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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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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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基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三钢闽光(002110)的发行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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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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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A类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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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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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基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申购申请的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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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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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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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91,160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可得到91,160份A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1.0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85.9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包括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任一年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年度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年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0,000美元。
(2)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计提,每年3,000美元。计算方法如下:
H=3,00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以人民币计提,按年度支付。若由于汇率影响当年计提的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高于或低于3,000美元,则基金与该年度最后一日调整计提的数据使用费至3,000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年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 “重要提示” 增加了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提示。
2、“三、基金管理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四、基金托管人”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五、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本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5“十、基金的投资”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投资组合报告。
6、“十一、基金的业绩” 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7、 “十八、风险揭示”增加了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8、“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0日
(上接26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