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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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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秦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的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联系人:朱亲来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市场管理部、销售中心、运营部、交易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银行部、投资部和研究部,共十二个职能部门。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继武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琛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托管业务部主任科员、大成基金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方正富邦基金市场总监、国开泰富基金市场部总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陈敏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执行董事。

彭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等职务,直至退休。

连柏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任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科长、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处公司业务部任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任行长、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兼招银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锡军先生,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证监会国际部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袁渊先生,职工监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辽宁大学财政学硕士。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副总经理、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陈继武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亲来先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会计学学士,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韩璐,安徽农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高海宁,金融学士。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助理、研究员;国开证券有限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陈继武、梁福涛、李广瑜、刘晋晋、高海宁、王磊、桑柳玉组成。其中董事长陈继武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财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进行的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为公司各主要部门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和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3)控制活动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公司目前制定了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控制、业务隔离控制、岗位隔离制度、物理隔离制度和危机处理机制。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内部控制运作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和各类专项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包括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三条控制主线和四个层次,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三条控制主线包括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在董事会层面,以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体系、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督察长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和各类专项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2)四个层次包括员工自律、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专业实践等。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管。

8、内部控制的定期审核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9、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和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2)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4)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等;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627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 的长远发展愿景,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在制度、管理、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8561.20亿元,较年初增长12.02%;实现营业收入218.65亿元,同比增长18.32%;实现净利润64.73亿元,同比增长13.80%。截至2017年7月末,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26家一级分行、22家二级分行、125家支行、82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56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渤海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从2009年的603位,提升至200位;亚洲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50位。在《金融时报》主办的“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十佳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奖,以及在《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先后获得“卓越竞争力个人贷款业务银行”、“卓越金融市场业务银行”、“卓越资金存托管银行”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历任渤海银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6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联系人:任培豪

电话:021-60431122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卢珊

电话:021-80365032

传真:021-80365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9】3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但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式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5)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3)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4月5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18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开放期内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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