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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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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9-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9-018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 69,324,375.70 元(含本金5,600万元及其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司”)与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赵继福(被告二)、陈子军(被告三)、李永志(被告四)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近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9日,青海华鼎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财保32号),公司已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0,441,095.9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按照《还款协议书》之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69,324,375.70元,其中:

一)本金5,600万元及其利息4,978,082.20元(计算至2019年8月5日)共计60,978,082.2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

二)违约金7,660,383.50元;

三)律师费685,91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0日,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与原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赵继福、陈子军、李永志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5,800万元债权转让于原告,被告一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2019年3月30日前全额偿付人民币5,80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计至清付之日)于原告。2019年5月29日,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赵继福(保证人)、陈子军(保证人)、李永志(保证人)与原告青海华鼎达成《还款协议书》,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双方经对帐,确认截止2019年5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5,600万元、利息3,827,397.26元,合计59,827,397.26元;(2)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共分为5期还清欠款本息(还款时点: 1、2019年6月28日;2、2019年7月28日; 3、2019年8月28日; 4、2019年9月28日; 5、2019年10月30日),每期按照被告出售的西宁府景温德姆酒店(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房款的30%,直接偿还所欠款项,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本息,在此期间,欠款利息根据被告每期还款情况滚动计算,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3)被告承诺,若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偿还至任何一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未偿还部分的全部欠款本息并起诉至法院,利息仍滚动计算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截止2019年8月5日,被告一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书》之约定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其中,被告二、三、四作为保证人,应当与第一被告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