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8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7版)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9年8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第2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2、3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3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6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二季度主要经营

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一一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二季度(建筑)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19年二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13个,合计金额1,087,050,996.3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71%。

二、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截至2019年6月30日,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23个,合计金额1,591,767,138.01元。

三、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向招商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29,00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4,62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2、本次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书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签署了《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向招商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担保书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9年4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50亿元,在2019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6)。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9年4月29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9年4月9日、4月3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88,030.45万元,负债合计239,454.99 万元,所有者权益48,575.46万元。

2、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担保书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2、担保书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3、担保书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担保书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次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56.50亿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9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34,62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05.38%。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担保书;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9)。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积极开展标的资产交割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或“标的公司”)7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9年8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泰欣环境核发了《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编号:00000001201908020016),核准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泰欣环境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2673064Q)。至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东湖高新持有泰欣环境70%股权,泰欣环境成为东湖高新控股子公司。

(二)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本次交易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公司尚需按照《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具体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对价,并就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3、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5、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关于过渡期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6、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重组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过户至东湖高新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

3、在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