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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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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9-05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3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29日一2019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9:30一11:30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15:00一2019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025,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25.2416%。

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刘云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074,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23.66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5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1.579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1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股的2.181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025,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51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刘云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1日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19-08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现将获奖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院 “转底炉处理含铁、锌尘泥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获得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证书号:2018-1-11-D2)。

二、获奖意义

该项目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一方面证明国内对冶金固废处理行业的日益重视,公司业务领域的整体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另一方面证明了神雾蓄热式转底炉(SRF)直接还原清洁冶炼技术得到了相关权威部门的高度认可,为公司推广和应用冶金固废处理项目提供强劲的推动力。

三、备查文件

1、《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证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编号:2019-08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作为*ST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经公司与神雾集团函件沟通,其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暂时无法履行。神雾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方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神雾集团去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