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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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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9-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3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刚先生主持;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63,82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63,722,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2,707,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601,1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3,803,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682,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3,827,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0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授信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3,827,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0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泽骏

3.结论性意见: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08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9-071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办理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中信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相关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为确保乙方与国显光电(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2.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上述“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8.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8.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096,596.54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56%,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424,419.87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风险性提示暨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风险性提示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辉隆股份,证券代码:002556)将于2019年9月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隆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解凤贤等40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辉隆股份;代码:002556)自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组织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辉隆股份,证券代码:002556)将于2019年9月2日(周一)开市起复牌。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隆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解凤贤等40名自然人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辉隆股份;代码:002556)自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在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一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19 年8月16日)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等信息披露如下:

一、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19 年8月16日)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19 年8月16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19-07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1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所列示的问题做如下回复:

2019年8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公告》,董事长、总经理李明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所有职务。你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李明尚未向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现又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以下问题并做出书面说明:

1、李明辞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及股权转让款支付进度问题是否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同时请结合大股东持股情况、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情况等,具体说明目前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回复:

(1) 2018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的控股股东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控股”)与深圳市深利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集团”)签订《关于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睿康控股将其持有的秦商体育 100%股权转让给秦商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不变,实际控制人由夏建统变更为李明。根据协议,秦商集团需承接秦商体育股票质押对应的债务为 9.2 亿元左右,并另行支付睿康控股现金约5.27亿元。据了解,完成秦商体育工商变更后,秦商体育的控股股东已变更为秦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李明,李明及秦商集团通过承债方式承担了秦商体育的相关债务,并向睿康控股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2.05亿元现金。后由于陆续发现秦商体育存在多起涉及民间借贷而被诉的情形,且夏建统及睿康控股均未在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中向李明及秦商集团进行披露或提示相关债务,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明及秦商集团暂停了后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并向夏建统及睿康控股进一步了解秦商体育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在其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利用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但迄今为止未得到回复,因此李明及秦商集团尚未支付剩余3.22亿元股权转让对价款。

李明虽然辞去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所有职务,但其依然是公司控股股东秦商体育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实际控制人。而由于股权出让方隐瞒标的债务而导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进度问题,属于股权转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目前并不影响秦商体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明作为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2) 秦商体育目前持有公司123,767,6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23%,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明先生目前100%控制秦商体育,李明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秦商体育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并直接控制秦商体育的公章及相关证照,是秦商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从董事会构成来看,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成员均由控股股东秦商体育提名,公司控股股东秦商体育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具有重大影响力,进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起到重大影响。因此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2、你公司近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相继辞职,上述主要职位由董事、副总经理李志强代行职责。请详细说明你公司目前董事会和管理层架构是否存在不稳定情况,近期董监高人员离职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事项以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你公司为保证正常运作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根据公司目前调查了解,在未经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建军及当时公司公章保管人利用管理公章的职务之便,为公司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借款协议,或对外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以子公司资金提供保证金。由于被担保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实质构成债务违约,债权人陆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公司作为被告,被要求承担偿付义务。2018年度,公司因原实控人违规担保引发多起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和银行存款被扣划,并由此引发多家授信合作银行抽贷、压贷,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信誉受到直接影响。

由于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建军至今未向公司提供完整的对外违规担保的相关资料,致使公司在了解相关事项时非常被动,这也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辞职后,迄今未能选聘到合适人选、一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的主要原因。近期董事长李明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向董事会辞职后,目前董事会董事长空缺,暂由董事、副总经理李志强代行职责。

2018年以来,因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建军对外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况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种种困难。但是,公司电线电缆业务管理团队积极应对,通过多方努力和协调,采取了以下措施,来积极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1)及时通过地方政府协调地方金融办、银保监局和各家金融机构,筹备组建银团方案,拟通过成立公司银团,稳定公司未来银行融资环境。目前在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银团组建工作正有序推进;

(2)协调和维护好客户和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向客户和供应商做好公司相关负面消息的沟通和解释工作,通过公司多年来积累的信誉和口碑打消客户和供应商的疑虑和困惑;

(3)在公司面临重大困境的时候,如何凝聚人心,鼓舞员工士气,激励员工与公司同舟共济共度难关,成为了公司面临的重大考验,特别是在公司第一线与客户直接对接的一线业务员工,稳定他们的人心,鼓励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与客户、施工单位做好配套协调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公司电缆业务团队的努力,目前公司电缆销售业务团队、电缆技术研发团队及业务管理团队,暂无重要骨干和重要员工的流失情况;

(4)针对面对目前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相继辞职的现状,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董事补选、董事长选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稳定董事会和管理层架构,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3、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其他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情况。回复: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13起案件分别处于执行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7,848,563.3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涉案金额为17,848,563.34元,相关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于近日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福建亿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为新。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就本次诉讼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63,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二)中新科技与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4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新。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96,079.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96,079.9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3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5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2,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惠州硕贝德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2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惠州硕贝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SX-01-02号,法定代表人:朱坤华。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325,437.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25,437.7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中新科技与浙江省仙居县天元铁业工艺厂(普通合伙)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元铁业工艺厂(普通合伙),住所: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轻工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胡文取。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3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91,932.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103号3幢,法定代表人:吴爱军。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57,895.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57,895.3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七)中新科技与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04,法定代表人:薛治邑。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515,228.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15,228.9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八)中新科技与温州协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温州协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苍南县龙岗镇世纪大道699弄8号,法定代表人:马玲。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3,802,07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2,074.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九)中新科技与宋邦龙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邦龙,住址: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4,915.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915.2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中新科技与杨巍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巍,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区**路**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一)中新科技与杨天超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天超,住址: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二)中新科技与李世伟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世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镇**街**组。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三)中新科技与闻泰来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闻泰来,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区**镇**村**组**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55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318,656,231.6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材料,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

2019年8月2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17,263.10元,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417,263.1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0.00元,被告中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若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货款1,017,263.10元的未付部分及该款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6,978元(已减半),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各方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17,263.1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19-066)。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因与中新科技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2019年8月19日,经上海金融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告远东宏信与被告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共同确认:被告中新科技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远东宏信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合计人民币82,124,576.57元(其中包括全部未付租金81,007,812.50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1,242.19元、留购价款10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被告逾期支付的租金20,734,3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中新科技应按下表约定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向远东宏信继续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422.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11.4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229,211.43元,由中新科技负担,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远东宏信;(4)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远东宏信保全担保保险费35,159.03元;(5)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远东宏信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6)被告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对中新科技上述第(2)至(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新科技追偿;(7)《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前,涉案租赁物归远东宏信所有;全部租金及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后,涉案租赁物归中新科技所有;(8)若中新科技未能履行上述第(2)至(5)项付款义务,或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6)项连带清偿责任的,则远东宏信有权就上述第(2)至(5)项所载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债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各方无其他争议。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2,124,576.5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方间接占用资金的情况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2018年度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和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纪”)累计间接占用资金余额为53,276.50万元,其中本金52,189.50万元、资金占用费(暂定利息)为1,087.01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和中新国贸累计新增间接占用资金余额本金为13,886.70万元,中新产业集团和中新国贸承诺占用利息按年化5.0025%计算。

2.关联方还款承诺情况

2019年4月26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在《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将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在1个月内将以上间接占用的资金还款给中新科技。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2019年4月26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在《关于2019年1月至4月26日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在1个月内将2019年新增间接占用的本金和利息还款给中新科技,利息按年化5.0025%计算。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3.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2019年5月29日,因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在1个月的承诺期限内及时归还占款,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二、关联方间接占用资金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间接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上述关联方正在努力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争取早日还款,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正在积极履行股权转让承诺。

2019年7月30日,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与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经发”)、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运”)分别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中新产业集团合计拟转让公司155,402,497股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7%。中新产业集团账户收到股份转让价款的当日,将向公司指定账户归还中新产业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66,076.2万元及截至还款当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有关减持承诺和自愿锁定承诺,该承诺豁免仅限于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关联方目前尚未解决间接占用资金事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开工率较低。

2.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交易双方均涉及多项内外部审批和条件,尚需履行如下相关程序:(1)中新产业集团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本次交易尚需中新产业集团、邳州经发、江苏融运与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就同意本次交易、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安排达成书面协议;(2)本次交易尚需邳州经发内部决策程序批准;(3)江苏融运或其关联企业拟与江苏徐州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基金、江苏盛世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本次交易,该合伙企业目前尚未设立,上述各方的内部投资决策尚未履行完毕,最终能否参与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4)本次交易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合规确认以及完成过户等先决条件,最终能否实施完毕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若交易各方未能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