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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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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610、900906 公司简称:*ST毅达、*ST毅达B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公司子公司先后出现失控、主营业务逐步处于停滞状态。

2018年12月27日,上海一中院裁定解除对大申集团持有公司2.6亿股限售股股票的冻结,将标的股份作价5.05亿元交付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2019年1月3日完成标的股份解除冻结并过户,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2019年3月14日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聘了新的董事、监事、总经理,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了新的财务总监。

新任管理层上任时,公司前任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已全部失联,没有办理正常交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公司新任董事会于2019 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2019年3月17日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由于公司未收到任何资料或任何人的联系,为追回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于2019年3月21日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尽快消除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遗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公司营业执照、新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

通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公司原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2019年5月29日,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5月31日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

2019年6月27日,公司完成中毅达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2019年7月25日,中毅达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公司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对公司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虽经多方努力,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仍然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公司尚未恢复融资功能。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对全部子公司失去控制权,苗木销售、园林及市政工程等主营业务全部处于停滞状态,全部子公司均未纳入公司2019年上半年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0。

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公司正在积极与诉讼案件相关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采取诉讼、和解、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争取尽快了结诉讼案件、化解公司债务危机;积极与潜在重组方进行沟通洽谈、遴选优质资产,努力盘活存量资产、处置盈利能力差的低效资产,争取尽快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原值350,647,942.46元,计提减值准备期初金额350,647,942.46元,期初余额0元。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将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初原值350,647,942.46元,期初计提减值准备350,647,942.46元,期初余额0元,调整金额0元。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编号:2019-037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05单元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7名。独立董事王乐栋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独立董事黄峰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8月23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马建国先生召集和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夜文彦、闫东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会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编号:2019-03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8月23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公司监事夜文彦、闫东推举夜文彦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表决结果: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编号:2019-039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基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对原会计报表列报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减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利润表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利润表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A股证券简称:*ST毅达公告编号:2019-040

B股证券代码:900906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初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与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广高科”)共为被告

● 涉案金额:汇票金额10,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证明及通知费用304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6061.3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且本次判决的汇票金额已体现在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的应付票据项下,本次判决的汇票金额利息已体现在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的预计负债项下,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不产生重大的影响。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毅达”)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寄送的由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起的(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464号、20478号、20479号、2048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等文件资料。原告因与公司、农广高科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已初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立案时间:2018年9月11日

2、开庭时间:2019年6月4日

3、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二、诉讼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提出公司因与农广高科签订绿化苗木采购合同向农广高科开具了支付票号为231029000002120170728099096864、231029000002120170728099096872、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39、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55、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毅达,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收款人为农广高科,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27日,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转让,中毅达在出票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后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订《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将本案汇票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益安保理合法取得上述票据权益,并作为上述票据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一直合法持有本案汇票。2018年7月24日,益安保理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付款提示,并于同日被拒付。本案汇票到期后,益安保理就汇票的付款事宜多次联系中毅达及农广高科,要求其付款,但二者均置之不理。益安保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索取权;另根据农广高科与益安保理签订的《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约定,如因拒付导致益安保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农广高科应按票据票面金额对益安保理进行赔付,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罚息等,故益安保理依据票据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请。

中毅达辩称:1、益安保理系向农广高科提供融资后,取得本案汇票,双方之间无真实交易关系,益安保理的行为实质系对本案票据进行贴现,因益安保理并非金融机构,不具有票据贴现的资质,故益安保理系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不能享有本案汇票的票据权利,中毅达不对其承担票据责任;2、根据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的规定,益安保理与农广高科之间系通过农广高科将本案汇票交付给益安保理的方式完成票据背书,益安保理对票据原因关系未做任何审查,违背了真正票据流转时的审查义务,故益安保理与农广高科之间实际应是借款关系,而并非票据流转法律关系,本案汇票实际是对双方之间借款的让与担保,据此中毅达不应对益安保理承担票据责任;3、中毅达系票据被追索人,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追索不包括差旅费、律师费、罚息等费用,且益安保理主张上述费用的依据系益安保理与农广高科之间签订的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中毅达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故中毅达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1.(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支付票号: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55)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765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207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8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84.42元,由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67.56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416.86元。

2.(2018)沪0104民初20464号(支付票号:231029000002120170728099096872)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8765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2087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76.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76.22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 (2018)沪0104民初20478号(支付票号: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63)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92674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792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150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3.60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 (2018)沪0104民初20479号(支付票号:231029000002120170728099154839)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5439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205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80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02.40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 (2018)沪0104民初20480号(支付票号:231029000002120170728099096864)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988786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98878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262.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2.26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且本次判决的汇票金额已体现在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的应付票据项下,本次判决的汇票金额利息已体现在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的预计负债项下,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不产生重大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沪0104民初20444号、20464号、20478号、20479号、2048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等文件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