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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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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2019-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9-06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募集资金总额:7,459,214,730.40元

● 发行价格:人民币5.35元/股

● 发行数量:1,394,245,744股

●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 限售期: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吉道航”)、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A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预计上市时间:公司已于2019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登记及限售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吉祥航空、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结构调整基金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预计将于2022年8月30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于2018年7月1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30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4次例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3月1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0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将相关议案及决议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2018年8月30日,东方航空公告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和H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57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8日,东方航空分别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决定书》(民航华东政[2018]001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决定书》(民航华东政[2018]002号)的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原则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9年3月29日,公司获得了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准予延长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期限决定书》(民航华东政延[2019]1号)的许可,民航局准予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及H股许可的申请。

2019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19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94,245,744股新股。

2019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1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境外增发不超过517,677,777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吉祥航空、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和结构调整基金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59,214,730.40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5.35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8月22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5.35元/股。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85元/股。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确定为5.35元/股。

6、发行数量:1,394,245,744股

7、发行费用:23,091,205.36元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436,123,525.04元

9、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9年8月21日,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向吉祥航空、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及结构调整基金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19年8月26日,4家发行对象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1号),截至2019年8月26日,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7,459,214,730.40元。

截至2019年8月26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2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59,214,730.4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人民币19,191,780.79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440,022,949.61元。

此外,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899,424.57元(含税),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1,520,000.00元(含税),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为人民币1,340,000.00元(含税),验资费为人民币450,000.00元(含税),上市费为人民币589,424.57元(含税)。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6,123,525.04元。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307,049.37元,与前述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7,437,430,574.41元,计入股本人民币1,394,245,74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043,184,830.41元。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A股股份已于2019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号)和公司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以及民航华东局、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发行结果符合《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吉祥航空、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和结构调整基金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对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吉祥航空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219,400,137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吉祥航空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吉祥香港、均瑶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吉祥航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上市规则下需披露的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2、均瑶集团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311,831,909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吉祥航空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吉祥香港、均瑶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均瑶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上市规则下需披露的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3、上海吉道航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589,041,096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吉祥航空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吉祥香港、均瑶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吉道航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上海吉道航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上市规则下需披露的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结构调整基金

(1)基本情况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273,972,602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结构调整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结构调整基金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变化,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9年8月30日(股份登记日),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达到16,379,509,203股,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公司财务结构更趋合理,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和财务费用,有利于进一步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实力,降低财务费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扩大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为东方航空后续发展引入资金以加强机队规模和其他设备配置。项目实施将有助于东方航空进一步扩充航空载运能力,增加现有航线的班次密度及增开新航线,合理扩充机队规模;有利于东方航空拓展航线网络布局,为客户提供更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长期看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利润水平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盈利空间进一步拓展,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引进14架飞机项目、购置15台模拟机项目和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为东方航空后续发展引入资金以加强机队规模和其他设备配置。项目实施将有助于东方航空进一步扩充航空载运能力,增加现有航线的班次密度及增开新航线,合理扩充机队规模;有利于东方航空拓展航线网络布局,为客户提供更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长期看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利润水平及净资产收益率。项目完成后,将有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提高盈利水平,为东方航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并使东方航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不断巩固行业优势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和资产整合。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稀释。本次发行后,东航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及新的关联交易。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张阳、陈淑绵

项目协办人:黄慈

项目组成员:贾晓亮、李琦、周江、黄梦玮、秦晗、秦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3940

(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负责人:王玲

签字律师:徐辉、陈复安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 真:010-58785599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孟冬、季宇亭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 真:021-222800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1号);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2号);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6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吉道航”)、上海吉祥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香港”)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吉祥航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9,400,137股,认购后持有公司A股股份比例为1.96%,持有公司H股股份比例为0.23%,持有已发行总股份比例为1.41%;均瑶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11,831,909股,认购后持有公司A股股份比例为2.78%,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比例为1.90%;上海吉道航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89,041,096股,认购后持有公司A股股份比例为5.26%,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比例为3.60%;吉祥香港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517,677,777股,认购后持有公司H股股份比例为10.00%,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比例为3.16%。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394,245,74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59,214,730.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19,191,780.79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7,440,022,949.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8月26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9年9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截至2019年8月26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表格中存储金额为截至2019年8月26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该专户仅用于引进14架飞机项目、购置15台模拟机项目、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74623000390,截至2019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7,440,022,949.6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引进14架飞机项目、购置15台模拟机项目和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阳、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实际用途不承担任何监督义务。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394,245,74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59,214,730.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19,191,780.79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7,440,022,949.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8月26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空”)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9年9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海航空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截至2019年9月3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引进14架飞机项目中由上海航空引进的2架飞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96953000168,截至2019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甲方引进14架飞机项目,乙方引进其中2架飞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阳、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丙方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实际用途不承担任何监督义务。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9年9月3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36号东航之家召开。

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李养民,董事唐兵,独立董事林万里、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职工董事袁骏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1.使用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99亿元及0.37亿元置换部分“引进14架飞机项目”及“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76.91亿元及12.15亿元);

2.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详情可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结果,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描述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体现公司本次注册资本的变化。

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详情可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29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29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席晟召集,于2019年9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席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高峰、栗锦德出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了会议议案,经一致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1. 使用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99亿元及0.37亿元置换部分“引进14架飞机项目”及“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76.91亿元及12.15亿元);

2.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二、审议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结果,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描述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体现公司本次注册资本的变化。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4.36亿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部分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394,245,74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59,214,730.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6,123,525.04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8月26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56687_B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参见同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7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2018年8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20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1.7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注:上表中总投资金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根据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和计划制定时的汇率计算,下同。

(一)引进14架飞机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73.99亿元用于引进14架飞机,机型包括3架波音B787-9飞机、10架空客A320-251N飞机、1架空客A350-900飞机,对应的合同价款共计11.84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75.78亿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支付人民币73.99亿元。

(二)购置15台模拟机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9.96亿元用于购置1台A350#1飞行模拟机、1台B787#1飞行模拟机、1台A320#9(NEO)飞行模拟机、1台B737MAX#2飞行模拟机、1台B737MAX#3飞行模拟机、1台B737MAX#4飞行模拟机、4台B737系列飞行模拟机和5台A320系列飞行模拟机。

(三)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17.83亿元用于引进20台备用发动机,型号包括2台GEnx-1B(full)、2台GEnx-1B(core)、3台Trent XWB-84、8台LEAP-1A26、5台LEAP-1B。备用发动机的主要供应商包括GE公司、RR公司、CFM公司等。根据签订的协议,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共计约2.79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7.83亿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付其中人民币17.83亿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安永出具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56687_B39号)(以下简称“《专项鉴证报告》”),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91.3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包括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融资租赁等筹资方式预先投入上述项目的投资额。涉及以外币结算的投资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采用资金实际投入时的汇率计算,下同。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4.36亿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99亿元及0.37亿元置换部分“引进14架飞机项目”及“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76.91亿元及12.15亿元);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详情请参见同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56687_B39号《专项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56687_B39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29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中信证券同意东方航空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4.36亿元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审批及决策程序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99亿元及0.37亿元分别置换部分“引进14架飞机项目”及“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76.91亿元及12.15亿元);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四)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99亿元及0.37亿元置换部分“引进14架飞机项目”及“购置20台备用发动机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分别为人民币76.91亿元及12.15亿元);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六、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决议》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29次会议决议》

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56687_B39号)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9-07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体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相关修改应于发行完成后立即生效。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完成向本次H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517,677,777股H股股票,于2019年8月30日完成向本次A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394,245,744股A股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115-股票简称:东方航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航空

股票代码:600115

H股股票上市地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股票代码:00670

ADR上市地点:纽约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China Eastern

股票代码:CEA

股权变动性质: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及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与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与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与通讯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1210室

签署日期:2019年9月3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引起的权益稀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