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9-018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118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监管工作函》发给相关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2016 年9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合计拟转让约45.11%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亿合。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期间,广州亿合共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2.2 亿元,但后续未实施股权的实际转让及交割。请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上述《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参与人员及主要条款约定;
回复:
1.(1)2016年9月,广州亿合方代表王刚、岳继武和公司股东方郑良才及郑功在宁波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多处条款中约定: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在满足股份限售解除的时点后转让。广州亿合拟受让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股权,成形控股持有公司33.08%股份,转让总价款按成形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乘以45元/股(当时总股本8000万股)的价格确定,以每股55元价格(当时总股本8000万股)拟受让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持有公司6.38%的股份,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持有公司5.63%的股份,共计拟转让45.09%的股份。双方约定成形控股将持有公司的股份全部质押给广州亿合,协议双方约定定金总计6亿元。
(2)因细节不够明确,2016年11月广州亿合方代表王刚、岳继武和公司股东方郑良才及郑功在宁波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股东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对定金、股权转让价款、担保方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调整,约定股权质押完毕,广州亿合以借款名义再支付剩余定金4亿元。
(3)2016年12月,广州亿合方代表王刚、岳继武和公司股东方郑良才及郑功在宁波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股权质押不再办理,4亿元借款(定金)调整至股权交割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州亿合另支付利息2000万元。
(4)2017年12月,广州亿合方代表王刚、岳继武和公司股东方郑良才、郑功及徐俭芬在宁波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并将广州亿合尚未支付的4亿元定金调整为3亿元,在符合监管要求下合法、合理、合规地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双方尽快促成每年可减持部分的转让。2017年12月底前,受让已解禁并可转让上市的股票,约定移交相关事项。
签订上述协议后,广州亿合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26日共支付2.2亿元(包括2亿定金和2000万利息, 其中5千万由他人代付),公司股份未质押,后续未实际实施股权转让及交割,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现广州亿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系列协议。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上市未满2 年即筹划控制权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
公司上市后2015年、2016年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回落,固定资产投资减缓, 设备需求减少,同时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尚未形成大量销售,募投项目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压力增大,公司作为装备行业企业,业绩有所下降;当时资本市场控制权转让交易较为活跃,较多资本方前往公司洽谈控制权收购事项,因此郑良才先生萌生出售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想法,并最终签订上述转让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协议中约定是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筹划解禁后的控制权转让。
关于股权转让的《合作协议》等协议在签订时,把不违背监管要求作为股份转让的前置条件, 股权在满足上市时所做承诺的限售时点后转让。截至目前,股票未质押,股份未有任何转让,控制权也未发生变化。
3.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相关主体IPO时作出的承诺及相关限售安排,说明前述筹划控制权转让是否违反相关公开承诺。
回复:
相关主体在IPO时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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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中多处约定: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为股份转让的前置条件,在股份限售解除后的时点合法合规的实施转让,后续股份转让也并未实际发生,依然是原股东真实持有;在此期间,原股东并未把任何股东权利让渡给广州亿合,对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无任何影响。筹划的是解禁后的控制权转让,主观上没有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意图,后续股份也未有任何转让,但这件事还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根据公告,上述控制权转让的《合作协议》及三次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签订。本次股份司法冻结系广州亿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等协议,返还支付的定金性质款项及孳息而实施的诉讼保全。请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前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回复:
考虑到前述协议约定需要遵守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承诺,具体可操作的转让方式和转让时间等尚需进一步论证,收购方资金实力有待考证,协议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控制人理解该事项可适用相关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因此实际控制人未通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从后续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合作协议签订后,又因资金等问题经过多次修改签订,定金未全额支付,股票未质押,实际股份未有任何转让,关键条款未执行,现广州亿合提出解除系列协议的诉讼请求。至此事情的发展印证了上述事项的极大不确定性。
前期,实际控制人对此信息进行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未造成误导投资者的后果,且未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虽然主观上实际控制人认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前期未公告相关事项之事,因股份司法冻结事项而公开时还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相关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为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郑功。
2.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前期是否知晓控制权转让事项,相关各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情况;
回复:
由于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不确定性,为了不误导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对此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及当时任职的其他董监高前期未知晓上述事项。
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是由于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存在偏差,不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情况。
3.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说明相关控制权转让事项是否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7条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公司认为广州亿合和公司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协议只是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5%)的前提下,在股份限售解除后转让,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一次性将超过30%的股份转让不具有可操作性。成形控股、广达投资和精微投资三家公司股份转让需后续分批进行,解禁期满后第一年三家公司合计最多转让6.76%股份,第二年合计最多转让5.74%股份,第三年转让股份达到公司30%的股份时才会触发要约收购。因此在签订合作协议等系列协议时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实际股份转让后续未履行,实际股份未有任何转让,广州亿合未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不满足上述持股比例规定,公司认为未触发广州亿合要约收购义务,未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三、根据公司公告,公司系于2014 年11 月上市,上述控制权转让协议于2016年9月签订时,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内。请公司保荐机构:
1.针对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一 根据公告,2016 年9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合计拟转让约45.11%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亿合。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期间,广州亿合共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2.2 亿元,但后续未实施股权的实际转让及交割。请保荐机构对以下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1).上述《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参与人员及主要条款约定
回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查阅了《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2日在宁波访谈了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在《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中对上述协议的签订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参与人员及主要条款等进行了如实披露。
(2).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上市未满2 年即筹划控制权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保荐机构于2019年8月22日在宁波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良才先生。经了解,公司上市后2015年、2016年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回落,固定资产投资减缓,设备需求减少,同时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尚未形成大量销售,募投项目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压力增大,公司作为装备行业企业,业绩有所下降;当时资本市场控制权转让交易较为活跃,较多资本方前往公司洽谈控制权收购事项,因此郑良才先生萌生出售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想法并最终签订上述转让协议。
(3).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相关主体IPO时作出的承诺及相关限售安排,说明前述筹划控制权转让是否违反相关公开承诺
回复: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相关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
保荐机构认为:《合作协议》约定,郑良才、郑功在2018年2月底之前将成形控股、精微投资、广达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予广州亿合,且在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收取定金2亿元,该约定违反了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但后续股份转让并未实际发生,从结果上未造成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后果。
问题二、根据公告,上述控制权转让的《合作协议》及三次补充协议2016 年和2017 年签订。本次股份司法冻结系广州亿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等协议,返还支付的定金性质款项及孳息而实施的诉讼保全。请保荐机构对以下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1).前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回复: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经了解,实际控制人未通知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该事项的原因为:实际控制人认为前述协议约定需要遵守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承诺,具体可操作的转让方式和转让时间等尚需进一步论证,协议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控制人理解该事项可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事项主要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未通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为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郑功。
(2). 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前期是否知晓控制权转让事项,相关各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情况
回复: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以及当时任职的其他董监高人员,由于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不确定性,实际控制人对此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及当时任职的其他董监高前期未知晓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董监高隐瞒了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情况。
(3). 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说明相关控制权转让事项是否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
回复: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相关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
保荐机构认为:《合作协议》约定,郑良才、郑功拟将成形控股、精微投资、广达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予广州亿合,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0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7条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因此,《合作协议》签订时,已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交易对方应当依法向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后续股份转让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广州亿合也未取得公司股份,未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2.说明前期是否知晓相关控制权转让事项;
回复:在持续督导期内及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未告知保荐机构上述控制权转让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筹划出售控制权的过程、结果并不知情。
3.结合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是否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是否勤勉尽责。
回复: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定期对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依法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并对公司董监高进行了相关培训。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保荐机构均未因持续督导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及其他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直至本次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公告为止,实际控制人未告知保荐机构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也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由于该事项属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私下约定,协议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对该事项进行了刻意隐瞒,并未告知保荐机构。
该等协议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期间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也并未出现董事会及管理层异常变动、股份质押、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减持等引起保荐机构特别关注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缺乏其他的调查手段可以主动获知该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充分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四、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当密切关注股份冻结及诉讼等有关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针对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制定说明后续整改措施。
回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会密切关注股份冻结及诉讼等有关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理解不够透彻。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规范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前述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自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回复: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各方将按照规定填报内幕知情人名单。经自查,实际控制人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