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ST安泰 编号:临2019-04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号)、《关于对杨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8号)、《关于对王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9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杨锦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其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风斌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及本人在2018年6月29日公司对上述第三条第二项内幕信息披露当日买入12万股公司股票,买入金额20.28万元)负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其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所提问题,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