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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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2019-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施工合同,合同价格暂未确定,最终施工承包合同金额以工程结算结果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丹江口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口市交投”)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建设期自每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起算,养护期为5年,自每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已中标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第一个项目包(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至丹江口市官山镇公路改扩建工程;丹江口市五龙山至马湾一级公路工程;280省道丹江口市大沟至艾河段改扩建工程(大沟到习家店段);丹江口市官山至盐池河公路工程;337省道丹江二桥扩建工程)施工。该项目由丹江口市交投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05)。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丹江口市交投签订了《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第一个项目包总体合同协议书》,合同费用由建设服务费和养护服务费构成:建设服务费按每个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第一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浮动系数f%确定,浮动系数通过招标确定(浮动系数为f%= 98.4%);养护服务费包括保洁费和小修保养工程费,按湖北省有关标准计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若国家或地方相关养护标准发生调整,则根据新的养护标准执行。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第一个项目包。

2、工程地点:丹江口市

3、工程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8,990万元,具体为:①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至丹江口市官山镇公路改扩建工程,投资估算为1,200万元;②丹江口市五龙山至马湾一级公路工程,投资总估算为6,259万元;③280省道丹江口市大沟至艾河段改扩建工程(大沟至习家店段),投资估算为35,480万元;④丹江口市官山至盐池河公路工程,投资估算为42,231万元;⑤337省道丹江二桥扩建工程,投资估算为13,820万元。

4、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5个公路项目,分别为: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至丹江口市官山镇公路改扩建工程;丹江口市五龙山至马湾一级公路工程;280省道丹江口市大沟至艾河段改扩建工程(大沟到习家店段);丹江口市官山至盐池河公路工程;337省道丹江二桥扩建工程。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1、丹江口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丹江口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81MA4877EAXD

注册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口大桥原收费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钧

注册资金:1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03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土地一级开发经营、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基础产业的建设营运;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交通客货运输服务、仓储配送及物流服务;库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绿化、旅游项目的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汽车租赁、广告经营。

股权结构:丹江口市公共汽车公司持股比例为0.25%,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持股比例为80%,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5%,丹江口市航运公司持股比例为0.15%,丹江口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持股比例为0.25%,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7%。

(2)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丹江口市交投总资产3,104,218,081.07元;净资产834,131,515.84元;2018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11,100.00元;净利润28,924.56元。

2、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雄

注册资金:2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公路及桥梁、市政公用、房屋建筑等各类别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以及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专业承包;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设备租赁、维修及安装,建筑材料、公路辅助材料、金属材料、服装加工、销售;对外工程承包(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实业投资,交通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2)湖北路桥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总资产1,548,038.08万元,净资产295,030.70万元,2018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69,968.91万元,净利润19,146.88万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甲方:丹江口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项目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8,990万元,具体为:①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至丹江口市官山镇公路改扩建工程,投资估算为1,200万元;②丹江口市五龙山至马湾一级公路工程,投资总估算为6,259万元;③280省道丹江口市大沟至艾河段改扩建工程(大沟至习家店段),投资估算为35,480万元;④丹江口市官山至盐池河公路工程,投资估算为42,231万元;⑤337省道丹江二桥扩建工程,投资估算为13,820万元。

3、合同履行地点:丹江口市。

4、合同期限: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至丹江口市官山镇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丹江口市五龙山至马湾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280省道丹江口市大沟至艾河段改扩建工程(大沟到习家店段)项目建设期为30个月;丹江口市官山至盐池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337省道丹江二桥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期为30个月,建设期自每个项目开工之日起起算。养护期为5年,自每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合同支付:建设期不超过40%,五年养护期按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6、履约担保: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并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总体合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履约担保如为银行保函形式,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以及上级别银行出具。在本合同包所有项目均签订实施合同之后28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总体合同履约担保。

7、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①甲方未能按实施合同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造成乙方无法按期获取建设服务费或(和)养护服务费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督促甲方严格履约。无法按合同履约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甲方对应付而未付合同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承担支付责任。

②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故意拖延不及时向乙方签发交工证书,且拖期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

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整改,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按以下情形进行:

发生第①项违约行为且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根据应付而未付的合同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贷款率向乙方缴纳滞纳金;发生第②项违约行为的,由甲方按2万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责任

①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与其签订实施合同的。

②乙方未按甲方下达的建设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的。

③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的。

④因乙方资金筹集不力,致使工程中断,且不能在项目甲方给定的时效内予以改正的。

⑤违反廉政规定,发生送礼、行贿等行为,影响项目正常推行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

⑥因对工程照管或对临时工程设施改造不力,给项目沿线村镇、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且未能妥善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

⑦在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整改,限期内仍无法完成整改的,按以下情形进行:

发生第①项违约行为且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乙方仍未予以补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提交的总体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为乙方出具该履约担保的银行在担保额度内全额支付;发生除第①项以外违约行为的,由乙方向甲方按2万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条件:丹江口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