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鑫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1,884,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9%。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在二级市场增持等三种方式取得。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披露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先生,计划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6,000万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5%。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包士金先生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仍持有公司股份 361,884,58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6.49%。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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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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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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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等各种因素,包士金先生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本次减持计划未约定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9/10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士金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应到董事7名,实到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与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其中关联董事包振华先生、朱陶芸女士、陈玉芳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小青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1、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监事怀刚强先生回避表决。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监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综上,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授予价格为1.52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9月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91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52元/股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2019年9月9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2、2019年8月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 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 2019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1491万股。
3、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为143名。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5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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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43人,激励对象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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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授予价格为1.52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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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测算数据,最终数据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