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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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9-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公告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公司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与财通证券(协议中简称“丁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52001048888899,截至2019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72,766,632.45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乙方以银行理财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甲方、乙方承诺上述银行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银行理财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乙方银行理财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卓小伟、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该保证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