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浙证债”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36718 债券简称:16浙证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浙证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 年 9 月 20日。凡在 2019 年 9 月 20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 9 月 2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2. 债券简称:“16 浙证债”

3. 债券代码:136718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9亿元,一次性发行。

5.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2087 号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08%,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浙证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3.48%。

9.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 3 年利息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年9月23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9月2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证评在2019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A,维持本次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10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4.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7.72 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48%

下一付息起息日:2019 年 9 月 23 日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券登记日:2019 年 9 月 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9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9 月 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浙证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浙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林霖、李胡平

电话:0571-87902964、87001099

传真:0571-87901955

邮政编码:31000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联系人:王璟、袁浩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010-66555103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7

债券代码:145119 债券简称:16浙商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11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布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发行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浙商01”)。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至第5年存续,且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2019年10月31日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公司决定行使“16浙商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16浙商01”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6浙商01”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