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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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3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职工代表200人,实到职工代表184名,占公司职工代表总人数的92.00%,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两名职工监事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18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王庆山先生、曾如春女士为公司职工监事(简历附后),与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即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1、王庆山

男,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纯碱事业部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现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本公司监事。

其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王庆山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曾如春

女,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5年起在公司子公司任职,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人力资源中心总监,现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其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曾如春女士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3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3:00至2019年9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0,608,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13%。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0,471,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部分董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候选人和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列席会议,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6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如下:

(1)董事候选人周奕丰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2)董事候选人王羽跃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3)董事候选人蔡红兵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4)董事候选人林俊洁女士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5)董事候选人林少韩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6)董事候选人郝海兵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的得票情况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毅女士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2)独立董事候选人温和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3)独立董事候选人廖锐浩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以上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第六届董事会届满(即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3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如下:

(1)股东监事候选人徐增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监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2)股东监事候选人张鹏先生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监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3)股东监事候选人周明月女士的得票总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公司监事。具体得票情况为:

以上3名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监事(王庆山先生、曾如春女士)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第六届监事会届满(即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

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190,481,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705%;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