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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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9年9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2,500,000股,占截至2019年9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07%。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02,500,000股,占截至2019年9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0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截至2019年9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截至2019年9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银律师事务所谈俊先生、张晓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