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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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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6号)的回复的公告

2019-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退 公告编号:2019-14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6号)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6号)。公司接到问询函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及落实,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回复并披露如下: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8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问题一:你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恰当性及完整性、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会计师认为相关事项对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1)你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请你公司董事会、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是否予以消除出具专项说明。

答: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针对2017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实施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与2017年度审计报告相比,2018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转变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的压力有所缓解、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影响已经得到改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影响已消除。因此,2017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已经部分消除。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部分消除的专项说明》。

公司年审会计师的说明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

(2)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认定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答:

● 年审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①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②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①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②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③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取决于下列情形:①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我们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3710号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所涉相关事项为:

事项一: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恰当性及完整性;

事项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对上述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恰当性及完整性

① 我们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将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认定作为特别风险;

② 我们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就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做了沟通,获得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关系性质、关联方认定的依据,但我们未获得关联方完整性方面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③ 我们与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就华信国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多次访谈,并要求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就访谈回复内容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新识别关联方的财务账套、实收资本涉及的银行流水单据等资料;

④ 我们对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发函确认并取得了回复函;

⑤ 我们对华信国际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询问了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未能识别或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原因;

⑥ 我们利用了专家的工作,提请华信国际委托独立的外部律师对华信国际的关联方进行核查,获取了外部律师出具的关联方认定事宜的专项报告;

⑦ 我们要求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本年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获取了其中17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

⑧ 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执行了发函程序,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尚未收到回函;

⑨ 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进行了电话核查和实地走访,以期获取关联关系真实性以及关联交易商业实质的审计证据。电话核查和实地走访结果,详见本年报函“问题3、(2)1)”所述;

⑩ 我们查阅了华信国际的公告、会议纪要;

⑾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企业信用报告信息,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担保;

⑿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的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核查;

⒀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提供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的相关资料;

⒁我们向华信国际2018年法律顾问就公司未决诉讼、关联方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函证,2018年法律顾问在回函中未对关联方情况进行回复;

⒂我们对华信国际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进行了访谈,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导致的诉讼;

⒃我们查询了华信国际公章使用记录,以识别是否存在未入账的重大关联交易,检查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经过审批;

⒄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和治理层就下列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1)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2)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已经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即使我们执行了查阅、函证、访谈、利用专家核查工作等审计程序,但对于华信国际于2019年3月8日发布《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公告所述的25家关联方,仅有2家新识别的关联方提供了我们有效信息。其余新识别的关联方因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我们在与公司和公司之控股股东的多次访谈中提出的关于补充识别的关联方之财务信息、资本金涉及的银行流水单据等资料,公司未予以提供。同时,根据上述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完全消除对于公司除已补充披露的关联方之外的疑似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疑虑。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因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消除我们对未能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疑虑。我们将其作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① 我们就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华信国际之控股股东进行了访谈。获取了被访者签名确认的访谈记录;

②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调查问卷。评估了华信国际管理层对其持续能力作出的评估,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③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提供的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评价了公司之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包括评价这些计划的可行性和对目前状况的改善程度。获取了于公司关于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中的相关支持性资料;

④ 我们提请华信国际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至少延长至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⑤ 我们询问并确认华信国际管理层已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知悉了华信国际期后收到了法院对债权人诉讼的判决的情况;

⑥ 我们与华信国际的法务部进行了访谈。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我们已获取了华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的诉讼文件等支持性资料;

⑦ 我们向常年法律顾问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确认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华信国际的诉讼或索赔情况,我们评估了其对财务报表影响已作出的估计是合理的;

⑧ 我们查阅了华信国际关于逾期应收款项的相关工作包括书面和上门催收的措施、资产减值计提、重整方案等会议纪要。我们查阅了逾期应收账款的相关综合评估和催收的书面报告。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华信国际存在的逾期应收款项均未收回;

⑨ 我们询问并了解了华信国际管理层与华信国际债权人之间开展的多次沟通情况,我们获取和查阅了华信国际债务展期的说明、债务人的还款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⑩ 查阅了有关华信国际对监管部门的问询和关注函的相关回复;

⑾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编制的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资金支出计划和现金流量预测表。评价用于华信国际编制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了公司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有相关的支持资料。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大量逾期应收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能源贸易业务及保理业务已大幅萎缩。现金流量预测未能覆盖自报告期末起至未来12个月内华信国际债权人强制公司归还债务的可能性。同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1.26亿元,流动负债余额高于流动资产余额为人民币14.74亿元。这些事项导致公司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华信国际未能于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对于上述导致公司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华信国际已经于财务报表中披露了其应对计划和改善措施,包括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债权的各项保全措施、聘请律师应诉、与债权人达成展期意向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意图等,但涉及这些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或信息未作充分披露。

另外,对于法院已判决华信国际胜诉但尚未执行的应收保理款约1.4亿元的相关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资产状况、执行的进程、未执行的原因,以及完成执行的时间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华信国际也未能于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故我们将华信国际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上述情形,作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

(3)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具广泛性的原因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①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②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③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① 华信国际已披露的关联方之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总额的约28%,疑似为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比不足5%,占交易总额的比重甚小。华信国际对包括关联方在内出现的的逾期应收款项均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占逾期应收款项余额超过95%。因此,我们根据已获得的审计证据,虽然无法完全消除我们对华信国际仍存在其他未能识别的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疑虑,但此项未能消除的疑虑对华信国际的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于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并非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存在广泛性①、②所规定的情形;疑似为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比较小,未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造成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也不存在广泛性③所规定的情形。

②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华信国际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华信国际财务报表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未做出充分披露。由于未充分披露事项造成的不确定性未达到影响华信国际持续经营假设的程度,未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造成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与该项披露相关的情形不符合广泛性③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应审计证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上述事项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不符合具有广泛性的情形,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如我们在华信国际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恰当性及完整性”,“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合理性。

答:

● 年审会计师上会说明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规定,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如华信国际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三、2持续经营”所述,华信国际本报告期内业务大幅萎缩,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2.1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1.19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1.26亿元,流动负债余额高于流动资产余额为人民币14.74亿元。同时,如财务报表附注“六、16短期借款”、附注“六、18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附注“六、22其他应付款”、附注“六、23其他流动负债”、及附注“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华信国际存在大量逾期债务。上述事项显示华信国际的经营状况出现了重大不利变动,对公司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都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华信国际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华信国际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获取了审计证据:

针对华信国际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获取了审计证据:

① 我们就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华信国际之控股股东进行了访谈。获取了被访者签名确认的访谈记录;

②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调查问卷。评估了华信国际管理层对其持续能力作出的评估,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③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提供的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评价了公司之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包括评价这些计划的可行性和对目前状况的改善程度。获取了于公司关于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中的相关支持性资料;

④ 我们提请华信国际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至少延长至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⑤ 我们询问并确认华信国际管理层已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知悉了华信国际期后收到了法院对债权人诉讼的判决的情况;

⑥ 我们与华信国际的法务部进行了访谈。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我们已获取了华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的诉讼文件等支持性资料;

⑦ 我们向常年法律顾问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确认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华信国际的诉讼或索赔情况,我们评估了其对财务报表影响已作出的估计是合理的;

⑧ 我们查阅了华信国际关于逾期应收款项的相关工作包括书面和上门催收的措施、资产减值计提、重整方案等会议纪要。我们查阅了逾期应收账款的相关综合评估和催收的书面报告。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华信国际存在的逾期应收款项均未收回;

⑨ 我们询问并了解了华信国际管理层与华信国际债权人之间开展的多次沟通情况,我们获取和查阅了华信国际债务展期的说明、债务人的还款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⑩ 查阅了有关华信国际对监管部门的问询和关注函的相关回复;

⑾ 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编制的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资金支出计划和现金流量预测表。评价用于华信国际编制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了公司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有相关的支持资料。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我们了解到华信国际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

① 华信国际董事会正常召开并可形成决议,管理层仍然维持公司日常运营。

② 开展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函、成立催收小组上门催收、现场调查债务公司资产情况等。

③ 中金公司为化解公司退市风险所做的方案:(一)资产重组 ;(二)破产重整+资产重组,以及相关流程、重要事项及时间表。

④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州炭素”)《关于拟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的意向书》复印件,显示中州炭素有意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合作内容包括:帮助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与公司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对有息债务进行置换等,以化解债务压力及公司可持续经营资金,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层面予以资金支持。截至本回函日,华信国际已于2019年8月9日,刊登披露了公告编号【2019-113】《关于签订重组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⑤ 积极推进相关诉讼的审理和执行,其中公司子公司华信保理作为原告共提起诉讼案件5件,诉讼标的金额总计近5亿元,其中法院已判决华信国际胜诉但尚未执行的应收保理款约1.4亿元,但相关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资产状况、执行的进程、未执行的原因,以及完成执行的时间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华信国际未能于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⑥ 公司之孙子公司DostykGas Terminal LLP拟将分红方式从年度分红改为季度分红的相关信息。截至本回函日,DGT季度分红议案已通过股东会,并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DGT第一季度的分红款。

⑦ 公司未来一年现金流量预测表,显示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足够现金可以维持正常日常运营。

综上,根据执行的上述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①至⑦项,我们认为华信国际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意愿,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是适当的、合理的。但由于华信国际未能于财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做出充分披露,导致我们未能消除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疑虑,如我们在华信国际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4)请你公司自查并明确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以及判断依据。

答:

经核查,公司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未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判断依据如下:

1、截至2018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业务大幅萎缩,公司的橡胶业务、上海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香港天然气转口贸易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并出现了大量逾期账款,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国内贸易业务仍有少量业务经营;公司子公司哈萨克斯坦Dostyk Gas TerminalLLP(以下简称“DGT”)的业务正常稳健经营。自2015年6月公司收购DGT以来,DGT持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业务量维持稳定。且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治理结构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得到缓解。

2、公司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开展了积极的催收程序,一方面继续保持和债权人协调沟通,协商各项融资性债务延迟付息、延期还本及借款展期;全面加强应收账款的收缴工作,通过应收账款实地催收、法律诉讼、质押资产处置、和解等各项措施积极推动公司化解债务危机,缓解短期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细化预算管理,严格管控应收账款,完善资产管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避免出现坏账,切实有效的提升合同签订质量;将财务管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加强过程管控力度。

3、公司子公司华信保理作为原告共提起诉讼案件五件,诉讼标的金额总计近5亿元。其中,(2018)沪01民初651/653号案件的管辖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总计近1.5亿元。公司目前提起的诉讼情况如下表所示:

4、截至2018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在2018年报中将已识别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会对关联方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另外,根据上会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恰当性及完整性”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出具了“保留意见”,相比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公司通过积极整改达到了化解风险、规范运作的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未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如后续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更正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为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所采取的措施、预期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安排。

答: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非常重视上述事项,针对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董事会和管理层已制定相关有效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催收应收账款

针对公司应收账款逾期事宜,公司全面开展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函、成立催收小组上门催收、现场调查债务公司资产情况等。

2.维持并提高子公司DGT的运营能力

自2015年6月公司收购DGT以来,DGT持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业务量维持稳定。公司将结合DGT的优势展开业务拓展。

(1)DGT的主营业务模式LPG物流以及贸易业务:DGT从哈萨克斯坦上游供应商处以铁路方式将LPG运送至位于Dostyk镇的中转站,再将LPG换装至用于后续运输的专用车辆或者铁路罐车上。未来公司将持续指导DGT根据市场以及客户要求,开展相关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

(2)发挥DGT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DGT地处哈萨克斯坦与中国交界处的Dostyk镇,距离中哈阿拉山口边境口岸约20公里,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当地地势较为平坦,穿越阿拉山口即可抵达中国。公司将充分发挥DGT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等方面独特的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确立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3)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哈国哈铁货运公司计划通过铁路向中国运送液化天然气,这将有利于DGT公司进一步加强其在能源物流领域的优势,并显著的提升其业务中转量。这不仅有利于DGT自身经营业绩的提升,也将为中国的能源安全提供必要的支持。另外,根据哈国能源部部长在部委扩大会议上的发言,哈国将于2019年开始向中亚国家出口石油产品,DGT将把握机遇,未来做强石油产品出口业务,继续提升盈利能力。

3.未来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经营计划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恢复公司正常运营和盈利能力。未来公司将积极采取以下方面的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1)积极推动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工作,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结构进行调整,努力解决持续经营的压力。针对公司盈利、持续性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稳定性等关键因素开展具体工作。

(2)公司在自身采取措施、努力解危纾困的同时,将通过战略投资者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恢复、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实力;积极扩大对外合作,与客户建立长期共赢的合作模式;抓住市场机遇,控制发展风险,促进公司重回健康和可持续经营的轨道。

(二)保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1.全面调查、确认公司关联方,并进行补充披露

为保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公司将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调查有关疑似关联方的股权架构,同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调取疑似关联方工商信息档案;询证时任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同时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控股股东上海华信。

2.公司还将加强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完善合同审批流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预期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安排

截至回函日,公司仍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立案调查的最终调查结论。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汇报有关核查工作进展等,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鉴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事项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后续安排与进展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确定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具体时间,公司将持续推进上述措施的实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相关事项的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你公司对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补充计提和追溯调整,补充计提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35.25亿元,同时将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14.86亿元应收保理业务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将对应应收利息0.21亿元冲销。

(1)请按业务类别和客户名称逐项说明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类业务相关资产减值涉及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背景、时间、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交易内容等,并详细说明你公司判断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类业务财务数据在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迹象的具体依据。

答:

一、资产减值涉及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补充计提和追溯调整,补充计提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35.25亿元,其中保理业务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9.72亿元,转口贸易类业务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5.53亿元:

(一)公司保理业务重点围绕石化产业链开展保理业务,为上下游客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银票贴现、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保理业务。相关交易方基本情况如下:

●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介书

成立时间:2015年03月20日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住所: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郑韩南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625

●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汝强

成立时间:2012年06月13日

注册资本:32,000.00万人民币

住所: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大道129号

● 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文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8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新天地阿掖山大厦1207-3室

●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成立时间:2015年07月08日

注册资本:3,400.00万美元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B座9楼917号

● 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泽

成立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义乌小商品城西街33号

● 金砖国际贸易(襄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洪涛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04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写字楼10层010-012室

●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选

成立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注册资本:17,552.50万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红石崖十一号线以西,十四号线以北)0337室

● 青岛晶安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珍

成立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红石崖十一号线以西,十四号线以北)0343室

● 云南滇中元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立

成立时间:2015年05月21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3号楼办公室106室

(二)公司的转口贸易业务以油品贸易为主,以下交易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基本情况如下:

● GUANGXI INVESTMENT GROUP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

注册时间:2014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路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冀30层3003室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

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杨伟、陈宇东、刘洪、陈晓风、徐飞

● HUAINAN MINING INDUST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注册时间:2013年4月30日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国际中心2007-8室

注册资本:1.5亿港币

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马坤明、万金资本亚洲有限公司

● JIZHONG ENERGY GROUP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HONG KONG)CO.,LIMITED

注册时间:2011年8月17日,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3A卓汇中心35楼

注册资本:5000万元港币

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

董事:李建忠、王恒斌、张宏斌

● SAN TONG ENERGY CHAOCHUANG MINING GROUP (TAILAND) CO., LTD

注册时间:2014年(佛历2558年2月17日)

注册地址:泰国曼谷邦纳区邦纳分区邦纳-达路25巷10号3楼

注册资本: 一亿一千万泰铢整

母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夏竞、冯庆全、秦迎夏、孙宝珠、潘超、刘悦

二、发生减值迹象的具体依据

2018年3月起,受到控股股东相关突发事件的影响,公司业务大幅萎缩,公司经营环境发生恶化。为了防范风险,公司积极启动对债务人的催讨程序,先是通过催收函方式,但效果不佳,公司立即组织专门催收小组上门催收,该过程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出差记录、访谈记录等。根据公司人员对债务人多次的催收结果,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书面催收、上门催收、聘请外部律师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催收应收款项,但相关债务人未予以有效回应,也未提出明确的付款计划。公司判断相关债务人无还款意愿且履约能力已进一步恶化。

为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基于谨慎性、一致性原则,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转口贸易类业务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评估,对有关逾期应收款项进行了补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上述,根据《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规规定,在公司获得充分证据表明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类业务应收款项在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迹象且需要追溯调整。因此对保理业务计提资产减值9.72亿元;转口类贸易资产减值25.53亿元,合计35.25亿元,并对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2)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将涉及关联交易的14.86亿元应收保理业务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冲销对应的保理业务收入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答:

公司将涉及关联交易的14.86亿元应收保理业务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冲销对应的保理业务收入,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以上应收保理款本金为14.86亿元,对应应收利息为0.21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据前述证据(详见问题二(1))公司判断相关债务人无还款意愿且履约能力已进一步恶化。保理业务逾期本金可回收性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认为公司承担的坏账风险很大,基于权责发生、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逾期本金计提的利息收入0.21亿元予以冲销,逾期本金由应收账款科目重分类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以上处理已在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3)请结合上述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类业务交易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答:

1、上述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类业务为以前年度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均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行业整体状况。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交易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在以前年度有利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双方均具有赚取收益或节省成本的交易目的,具有商业实质。

2、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请你公司以表格形式逐项列示追溯调整后,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分别对转口贸易类和保理业务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方、欠款金额、账龄、到期时间、逾期时长、逾期金额、计提比例、计提金额、关联关系等,并说明各年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依据、充分性及恰当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答:

1、公司追溯调整后,2017年度转口贸易类和保理业务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

公司综合评估保理业务和转口贸易业务逾期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基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按照公司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组合测试时,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该账龄段其他应收款项存在明显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如果按照既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无法真实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方法按风险分类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于保理类业务:按风险分类法计提了250万,按个别认定法计提了98675万;对于转口贸易按个别认定法计提了246497.42万。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恰当的,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公司2018年度转口贸易类和保理业务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2017年度,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保理业务类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方法按风险组合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年末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除武汉凯顺(有还款协议)外,对其他保理类应收款项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转口贸易业务逾期应收账款按100%计提坏账准备。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恰当的,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内贸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的应收款项和坏账计提情况,是否存在款项回收逾期的情形。

答: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内贸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的应收款项和坏账计提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内贸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的应收账款折合人民币5,565.32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0),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67.13万元,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截止2018年公司内贸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的应收款项和坏账计提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内贸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的应收账款折合人民币1,805.38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12.3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93.35万元,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6)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计提、应收账款及收入真实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 年审会计师上会说明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关规定,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应收款项及坏账计提

1、2017年年报审计中,我们对应收账款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 我们对华信国际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程序。

② 我们获取了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复核了账龄的准确性。

③ 我们在执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将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评估为高风险。我们对应收账款余额执行了发函程序,回函比例为97.13%,回函情况均与账面情况一致。对未回函的账户,实施替代测试程序,抽取形成应收账款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货物转移证明等并进行核对。

④ 我们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截止测试,未发现跨期现象。

⑤ 我们结合了营业收入的细节测试等,抽取了部分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测试。

⑥ 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是否存在逾期的应收账款。

⑦ 我们通过核对期后华信国际的银行对账单,对其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华信国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逾期余额。

2、2017年年报审计中,我们对坏账计提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 我们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 我们向华信国际管理层询问对逾期应收款项的可回收金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及依据。截至2017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管理层未提供我们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情况。

③ 我们通过核对期后华信国际的银行对账单,确认了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仍存在大量的应收款项未收回情况。

④ 我们获取并审阅了华信国际对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款报告。

⑤ 2017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我们针对出现的应收款项逾期的债务方再次全部进行了函证,但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未收到逾期债务方的回函。

3、除上述2017年我们实施的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取的相应审计证据外,本报告期,我们针对华信国际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了核查,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 我们查阅了公司公告和会议纪要、公司财务账套、业务台账、相关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等资料。

② 核对了关联方应收款项名称、应收金额、期后回款情况、逾期金额、逾期年限、坏账准备金额。

③ 我们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发函,并与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访谈,识别了存在关联方交易导致的诉讼。

④ 我们对华信国际境内外客户进行了现场实地走访核查。

⑤ 复查了我们在2017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企业询证函的回函情况,详情如下表所述:

注1:上表中 “发函比例”为财务报表审计当期对华信国际2019年3月补充确认的关联方的发函数量占当期华信国际与其发生交易/余额关联方数量的比例。

注2:上表2017年度应收账款的回函中(不含注3所述),我们获取的厦门益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是通过二次发函取得的,其余均为首次发函取得回函。

注3:2017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针对出现的应收款项逾期的债务方包括上述补充识别的关联方在内,再次全部进行了函证,但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未收到逾期债务方的回函。

⑥ 复查了我们分别在2017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对上述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关联方访谈情况,详情如下表所述:

⑦ 检查上述关联交易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形成的应收款项期后回款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在2017年12月31日末的应收款项截至本函报出日尚有76.25%款项未收回,2018年12月31日末的应收款项截至本函报出日全部尚未收回。

⑧ 复查了我们对补充识别关联方中涉及关联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即确权方,分别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的实地走访,详情如下表所述:

⑨ 结合上述对应收款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交易发生额及余额发函和走访等其他相关审计程序,以评估华信国际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华信国际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且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了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我们未发现华信国际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未充分计提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及收入真实性

1、2017年年报审计中,我们对应收账款及收入真实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贸易业务收入

①了解华信国际的业务模式及与贸易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具体审计程序如下:

a) 通过对华信国际各部门访谈,对贸易收入及收款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

b) 我们根据对华信国际贸易业务内部控制的了解,对华信国际的贸易业务进行穿行测试,抽取采购合同样本及对应销售合同样本并取得相关单据,对各个单据中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c) 我们通过对华信国际贸易业务的访谈了解和穿行测试,综合评价与贸易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 贸易业务收入的分析性复核

我们分货物类别对营业收入进行分析,通过对主要货物的收入、成本、数量、单价等因素对各项货物的毛利率变动进行比较分析。按月度对本期和上期毛利率进行比较因素分析,包括价格变动、货物类别、交易量、账期等,同时抽取当月的购销合同、发票、货物转移证明等进行查验核对。我们根据上述分析性复核评价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③ 贸易业务收入的细节测试

我们根据华信国际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抽取样本,对贸易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细节测试金额占贸易业务收入金额的比例为99%。对各个单据中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④ 贸易业务收入的函证程序

我们对华信国际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当期交易发生额实施函证程序。

a) 我们根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当期交易发生额情况选取样本,编制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函证控制表,记录函证的发函和回函情况。

b) 对于华信国际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我们选取期末余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发函,发函比例占期末贸易业务应收账款余额100%;对于华信国际的主营业务收入当期交易发生额,我们对当期销售额进行发函,发函比例占贸易业务收入发生额的99.46%。

c) 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实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我们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信息进行充分核对。

d) 我们将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与华信国际账簿中的有关记录核对一致。

e) 我们亲自以快递方式和亲自前往的方式进行函证。我们收到的函证均由被询证者直接快递至本所或者亲自交给我们。

f) 我们对函证进行跟踪统计,编制函证结果控制表并评价函证结果。贸易业务应收账款的回函比例为87.81%,贸易业务收入的回函比例为81.39%。对收回的有差异的函证,我们对差异进行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并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未回函的函证我们进行了第二次发函。对未回函的重大项目,我们采用了替代审计程序。

⑤ 实地走访程序

对华信国际的主要的上下游客商和第三方库区进行了实地走访。

a) 在对华信国际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抽选部分主要的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及存放贸易货物的库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与华信国际往来交易的业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等。部分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拒绝了我们的实地走访。

b) 我们根据需要走访的客户及供应商商情况,恰当、合理的设计走访问卷,并对走访问卷上的各项资料信息进行充分了解。

c) 访谈结束后,我们请被访谈人员对访谈记录进行核对,签名确认,并加盖访谈客户或供应商公章。

⑥ 针对由第三方库区负责的货物的收发情况可能对营业收入产生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我们采取了以下程序:

a) 我们对华信国际存放在第三方库区的部分货物收发存情况进行函证,函证比例为67%。我们收到了全部第三发库区的回函,回函确认一致。

b) 我们向华信国际相关人员了解与贸易业务有关的仓储情况。

c) 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相关的采购、销售合同,并核对了采购、销售对应的发票,资金流及对应的货物流等信息。

d) 我们从华信国际的业务部门索要了走访仓库的货转台账,我们抽取部分台账信息与第三方库区进行核对一致。

e) 我们检查了贸易业务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截止财务报表报出批准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逾期金额为人民币10.19亿元。

⑦ 贸易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贸易收入,选取合同、发票、货权转移证明、期后回款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核对相关单据的日期和内容,评价贸易业务收入不存在跨期。

2)商业保理业务收入

① 了解华信国际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具体审计程序如下:

a) 通过对华信国际的保理各部门访谈,了解华信国际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b) 我们对华信国际的商业保理业务进行穿行测试,抽取商业保理业务合同样本及对应销售合同样本并取得相关单据,并对公司名称、保理期限、金额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c) 我们通过对华信国际商业保理业务的访谈了解和穿行测试,综合评价与商业保理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商业保理业务收入的分析性复核和细节测试

a) 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对保理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

b) 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保理业务的合同等,同时检查了保理业务的基础资产的相关单据。

c) 我们复核和计算了按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投放的保理本金当期应确认的保理利息收入。

d) 我们复核和计算了采取趸收方式收取保理服务费用收入。

e) 我们检查了保理业务资金来源和去向。

f) 我们对商业保理业务收入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抽取所有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对应销售合同样本并取得相关单据,对公司名称、保理期限、发票、金额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g) 我们根据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将银行对账单的收付款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合同、账面记录等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h) 我们了解跟踪和检查商业保理业务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商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逾期余额为人民币14.68亿元。

③ 商业保理业务实地走访程序

我们抽取了部分保理业务的客户和与其对应的保理业务的确权方进行了实地走访。商业保理业务走访程序与贸易业务收入的走访程序一致。

2、本报告期,我们对应收账款及收入真实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 贸易业务

①我们了解了华信国际的业务模式及与贸易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我们对贸易业务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了与收入、成本相关的支持性资料,对公司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③我们根据贸易业务合同,将银行单据上的收付款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合同、账面记录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④我们函证了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对于未收到回复的函证我们执行了替代测试;

⑤我们对转口贸易的主要客商进行实地走访;

⑥我们将华信国际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价格和毛利率,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和毛利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与可查询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情况见本年报问询函“问题3/2)之本所说明”。

2) 保理业务

①我们了解了华信国际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对保理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

③我们对保理业务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了关联交易涉及的所有保理业务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及保理业务基础资产的相关单据,对公司名称、保理期限、发票、金额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④我们复核和计算了按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投放的保理本金当期应确认的保理利息收入;

⑤我们复核和计算了采取趸收方式收取保理服务费用收入;

⑥我们检查了保理业务资金来源和去向;

⑦我们根据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将银行单据上的收付款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合同、账面记录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⑧我们向关联方函证了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对于未收到回复的函证我们执行了替代测试;

⑨我们对保理业务关联方和确权方进行了实地走访;

⑩我们将华信国际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保理费率及服务费率,和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保理费率及服务费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与可查询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情况见本年报函“问题3/2)之本所说明”。

华信国际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涉保理业务逾期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债务人无还款意愿且履约能力已进一步恶化,公司承担的坏账风险很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逾期本金计提的利息收入0.21亿元予以冲销,逾期本金由应收账款科目重分类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上述说明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和规定,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华信国际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应收账款及收入执行了检查、访谈、函证、分析程序、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我们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3710号审计报告所述,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华信国际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以及这些交易可能对华信国际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问题三:请你公司详细披露2015年度至2018年度内贸业务、转口业务、保理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中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以及在各业务分部中的占比,并说明关联交易和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明细情况以及2015年度至2018年度内贸业务、转口业务、保理业务、液化气销售及运输业务中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在各业务分部中的占比情况列表如下: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