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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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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65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6,178,727.2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26),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

二、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207民初2053号,该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178,727.21元;

2、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阜宁县沟墩镇棉花原种场一、二组、林道村三组百信商贸城1幢S202室房屋,建筑面积1182.64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阜房权证沟墩字第00124457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2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52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207民初2053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