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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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9-04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20日发送至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宋洪丽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或借款展期的议案》。

此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彭时代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董事提交辞职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董事的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张剑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商业城独立董事彭时代、黄益建、孙庆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选举独立董事的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名选举张剑渝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披露章程与工商备案章程中职务称谓不同的说明》。

根据《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公司于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中对“总裁”和“副总裁”职务需要使用“经理”和“副经理”称谓,仅为称谓不同,不存在实质不一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非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拟向非关联方(待确定)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为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作为公司的经营周转资金,借款金额可在上述额度内循环使用,借款期限为自签订借款协议起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为参照市场现行利率(以签订最终借款协议为准),其他事项以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如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此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张剑渝:男,63岁,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民建会员。曾任四川财经学院助教,西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市场营销研究所所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四川省营销学会副会长,高校价格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张剑渝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张剑渝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张剑渝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19年9月27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剑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剑渝

2019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9-043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或借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或借款展期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盛京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经盛京银行审批后,实际批复人民币8.2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现该授信额度即将到期。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者对前述人民币8.2亿元借款申请借款展期。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借款展期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期限为一年以内。为取得上述授信额度或借款展期额度,公司将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作抵押,同时以持有的铁西百货股权提供质押。最终授信或展期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和质押物明细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拟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为:

房产 103,400.22平方米, 截止2019年6月末,账面价值89,801.28万元;

土地 15,638.51平方米,截止2019年6月末,账面价值31,115.89万元;

上述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120,917.17万元。

拟用于质押的股权为:

公司持有的子公司铁西百货99.82%股权的部分或全部。

如上述申请授信或借款展期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06证券简称:商业城公告编号:2019-04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0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0月15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茂业中心23楼商业城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0月15日

至2019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在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必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凭上述资料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须在指定的登记时间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3、登记时间:2019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4:30。

4、参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六、

其他事项

公司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号茂业中心写字间23楼商业城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4-24865832 传真:024-24865832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