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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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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9-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申购及缴款等环节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19年10月1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9年10月1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9年10月1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10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3“金属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768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5,070万股。

2、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9年9月30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不低于5,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9年10月1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10月14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7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82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祥鑫科技”,股票代码为00296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祥鑫科技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76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初始发行2,260.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9年10月15日(T-1日)《发行公告》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T-5日)至2019年10月10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7、2019年10月18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9年9月30日(T-7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2019年10月8日(T-6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在2019年9月30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不低于5,000万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9年10月8日(T-6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19年10月8日(T-6日)17: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点击右侧“投资银行”模块,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接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二)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9月30日(T-7日)8:30-2019年10月8日(T-6日)17:00)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1)机构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FII这六类机构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C《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专户、资管和私募基金);

D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2)个人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2019年9月30日(T-7日)8:30-2019年10月8日(T-6日)17: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12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4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9年9月30日(T-7日)至询价截止日2019年10月10日(T-4日)(9:00-11:3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2940052、0755-2294006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要求在线签署《承诺函》的投资者;

3、未按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9年10月1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9年10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10月14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10月1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签署《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和主承销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9年10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19年10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9年10月17日(T+1日)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9年10月17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9年10月18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9年10月1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2、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时,A类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时,B类全额获配。

4、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5、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10月1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9年10月1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10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9年10月1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130.40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10月2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3、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发行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3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确需减持,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数量的10%;②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2)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依次启动本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③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①启动条件: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本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

②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且不低于4,000万元;

B、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A、B两项要求达到一项即可)。

③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回购股份措施:

A、满足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中A、B两项之一;

B、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程序:

A、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B、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⑤公司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A、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B、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C、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未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②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B、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③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A、达到增持资金要求或股票数量要求中A、B两项之一;

B、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增持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A、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B、公司将扣留下一个年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第四阶段,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或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②增持资金要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③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A、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

B、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增持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⑤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A、如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B、公司将扣留下一个年度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郭京平、朱祥、翁明合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做出特别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公司因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3)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上述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②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承诺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一直从事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通过多年的积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情况平稳有序,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近年来,随着全球总体经济的发展以及产品应用领域的扩大,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市场总体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同时,行业内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竞争不断加剧也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未来,公司将会持续面临市场需求波动和技术革新的风险。

为有效应对公司现有业务板块所面临的风险,保证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上述风险。首先,公司将坚定不移地加大对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同时,公司将通过内涵增长与外延扩张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发展,丰富现有业务的产品类型,积极开发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并积极寻求行业内合作的机会,扩大产品产能和市场影响力,综合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①加强公司经营管理

在经营管理方面,公司将继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流程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②加大主营业务投入

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速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实施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④严格执行分红政策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实施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但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如下: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8年3月16日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股利分配情况”。

7、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规定如下: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三、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扼要提示,欲详细了解,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是专业从事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为汽车、通信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行业客户提供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

公司下游行业和客户的需求易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经济不景气时,汽车、通信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均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下游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行业的扩张和整合,行业内优秀的企业实力不断壮大,技术不断进步,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强;同时,产业集群从欧美等发达国家进一步向中国转移,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行业,使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如果不能抢占市场先机,及时完成业务扩张和技术更新,增强自身在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领域的竞争力,则可能无法在竞争中保持有利的地位。

(三)汽车产量低增长或负增长的风险

汽车冲压模具及汽车零部件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6月,汽车冲压模具及汽车金属结构件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8.44%。

2008年至2017年,我国汽车产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从930万辆增长到2,902万辆,年复合增长率13.48%;但2017年以来我国汽车产量增速有所放缓,2018年度,我国汽车产量为2,781万辆,同比下降4.16%,近十年来首次出现小幅负增长。如果未来国内汽车产量一直处于低增长或负增长,将会对精密汽车模具及金属结构件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公司的业务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四)公司产品出口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处行业的全球化采购趋势非常明显。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38.88%、35.38%、33.46%和29.93%,主要出口国家为德国、日本、美国、墨西哥和英国。若未来公司产品出口主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物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不利的波动,将会对公司的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此外,2018年6月以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范围涉及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8%、4.50%、3.37%和3.25%。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将使得公司对美出口时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将对公司的对美出口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汇率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8%、35.38%、33.46%和29.93%,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782.22万元、1,015.80万元、-142.93万元和-24.01万元。

公司产品外销主要以美元、欧元、港币等国际货币结算,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利润水平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铝型材等金属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不含外协费用及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或抵扣税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均超过50%。

近年来国际国内钢材价格、铝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相应波动。虽然公司实行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继续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影响及时传导到下游市场,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七)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企业的用工成本逐渐上升,而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用工需求持续增加,公司工资薪酬等费用逐年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费用分别为10,272.24万元、12,629.93万元、13,672.62万元和6,696.07万元,金额较大且保持稳定增长趋势。虽然公司通过引进和自主研发自动化设备,不断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降低劳动密集程度,提升单位人工的产出。但是,如果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仍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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