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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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
第一大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补充公告

2019-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2019-02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

第一大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牛化工”)于2019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批露了《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第一大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现就上述公告的相关信息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股东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新股东与原股东将继续严格履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股份”)将继续严格履行作为金牛化工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包括保持金牛化工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承诺期限为长期有效。(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

同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将成为金牛化工第一大股东,同时作为冀中集团控股子公司,峰峰集团承诺将严格执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为长期有效。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因冀中集团为峰峰集团和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批,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冀中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各方内部必要审批,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托管协议》产生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调整及优化金牛化工股权结构,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业务状况、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发展情况、上市公司目前股权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经冀中集团批准,冀中集团、冀中股份分别将所持金牛化工9.99%、10%股份协议转让给峰峰集团,冀中集团另将所持金牛化工5%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峰峰集团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峰峰集团将成为金牛化工第一大股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冀中集团整体的资源优势及提升上市公司管理效益,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峰峰集团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就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亦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为履行避免与上市公司甲醇业务同业竞争的承诺,峰峰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于2019年9月12日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甲醇资产的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约定将峰煤焦化下属全部甲醇资产托管给金牛化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本次权益变动,旨在调整和优化金牛化工股权结构、促进金牛化工更好发展,峰峰集团成为金牛化工第一大股东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金牛化工、峰煤焦化作为《托管协议》协议主体,将继续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托管协议》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