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股票简称:*ST大控编号:临2019-13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民初11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资产”)
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大连理
海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福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电解铜厂、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申请追加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信达资产诉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请求判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信达资产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于2013年9月29日与信达资产签订了金额为24,000万元《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上市公司为长富瑞华就上述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达资产于2019年4月8日就上述事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上市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对外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能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24号)。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
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13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以书面、电话及相关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9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仍未收到董事林大光先生的表决意见。
(五)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召开本次董事会审议免除林大光公司董事长职务。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免除林大光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因公司未执行相关借款合同案件判决义务,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规限制本公司及公司法人、董事长林大光先生不得实施高消费,董事会决定免除林大光先生董事长职务,自公司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由董事窦圣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法定代表人职责及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选董事长、聘任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后续工作。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6票赞成通过本次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仍未收到董事林大光先生发表意见。
(二)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免除林大光董事长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决定免除林大光先生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