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8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9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7,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该笔债权的费用,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安徽隆平与农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安徽隆平向农业银行借款4,7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农业银行按主合同与安徽隆平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肆仟柒佰万元整。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①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②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③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④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6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⑤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6、抵销权、解除权异议期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债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