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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9-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9一081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送达的其分别与陈卓婷、李强、陆尔东签署的三份《一致行动协议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博恒投资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3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2%。陈卓婷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13,493,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李强持有公司6,19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陆尔东持有公司6,137,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一致行动人博恒投资、陈卓婷、李强、陆尔东合计持有公司63,323,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8%。

二、三份《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陈卓婷、李强、陆尔东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通过相同的意思表示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 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各方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仍应采取一致行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少的一方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4.如有必要,乙方可以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条 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备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协议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增(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不可撤销。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2.除非法律规定及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3.乙方同意授权甲方签署后续权益变动相关文件。(博恒投资与陈卓婷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无此项约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3.本协议一式3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市公司报备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提交权益变动等相关文件,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披露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博恒投资与陈卓婷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博恒投资与李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博恒投资与陆尔东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