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9证券简称:龙韵股份公告编号:临2019-081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765号新晖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余亦坤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段佩璋先生、张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余亦坤先生代任,并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32%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股权收购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枫、刘中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