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行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149,163,453.62元、利息1,539,067.24元、罚息2,055,099.71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之后的罚息以149,163,453.6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LPR+0.7%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28,619.18元(该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之后的复利以1,539,067.2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LPR+0.7%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交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420,509.00元;

3、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在150,521,87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512.00元,诉求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06,512.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