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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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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年付息公告

2019-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2019-093

债券代码:143342 债券简称:17招商G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2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3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发行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69号

4、债券简称及代码:17招商G2,143342

5、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产品,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60亿元;票面利率为4.78%。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

2、计息期限: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本次付息每手“17招商G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

4、本次付息总金额:50,668,00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招商G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王剑平、胡楠、郭晓路

联系电话:0755-83081508、0755-83081869、0755-83081815

传真:0755-8308143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黄亮、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52523023

传真:021-525230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9-09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1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以现场结合电话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霍达董事长召集,因霍达董事长另有重要公务,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执行董事熊剑涛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其中,霍达董事长委托熊剑涛董事出席并表决,黄坚董事委托王大雄董事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以下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审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定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在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长霍达、熊剑涛董事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的人数、参与对象的资格、资金来源、计划规模、标的股票数量及价格、存续期、锁定期、管理模式等事项;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期、终止(含提前终止)等;

(3)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各项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核准、备案、注册登记、申报手续等,以及相关材料的制作、修改、报送、签署等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协助公司执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以上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上述第(3)至第(5)项的授权事项转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办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上述事项,需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应提交持有人会议或其授权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

公司董事长霍达、熊剑涛董事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关于提名高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高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高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霍达董事长决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

表决情况: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益捐赠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9年度公益捐赠额度为300万元,全额捐赠给“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

表决情况: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高宏先生简历

附件:高宏先生简历

高宏先生,1968年2月生,中国国籍。

高先生拥有金融保险及科技企业工作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9年2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7年2月起担任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CTO));自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CTO)。自2010年6月至2017年1月先后担任富德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富德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创新拓展部总经理(兼)并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担任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5年3月至2010年6月先后担任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集团共享服务中心助理总经理;自2001年8月至2005年3月担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公司电脑部总经理;自1993年11月至2001年8月,先后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电脑部工程师、电脑部业务主任、精算资讯部工程师,寿险电脑部软件开发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自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担任中电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工程师;自1989年8月至1992年8月担任南京724研究所第一工程分部助理工程师。

高先生于1989年7月获得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理学学士学位。

除上述披露信息之外,高先生与招商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招商证券的股份权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9-09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周语菡监事会主席召集,因周语菡监事会主席因公出差不便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由何敏监事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9人,实际出席监事9人,其中周语菡、李晓霏、王章为、马蕴春、房小兵、张泽宏、尹虹艳电话参会,熊志钢委托何敏出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慧峰、证券事务代表罗莉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语菡、职工代表监事尹虹艳、职工代表监事何敏、职工代表监事熊志钢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回避表决。上述四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无法就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股票代码:600999 股票简称:招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9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不低于人民币6.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 回购期限: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可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 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6.09元/股(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35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自除权除息日2019年8月27日起,回购价格上限由26.35元/股调整为26.09元/股。)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董事会作出回购A股股份决议之日起3个月、6个月内以及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内无减持计划;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董事会作出回购A股股份决议之日起3个月、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19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和2019年3月14日披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二)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将回购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回购的全部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9-040)。

(四)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A股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5月13日)登记在册的A股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及2019年5月17日披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稳定资本市场,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相匹配,同时,优化员工长期激励机制,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拟回购A股股份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可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进行。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6.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6.0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2,491.3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7%;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6.0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4,982.7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7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

不超过人民币26.09元/股,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6,699,409,329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64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768,644,062.86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8月27日。截至目前,公司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自除权除息日2019年8月27日起,回购价格上限由26.35元/股调整为26.09元/股。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

不低于人民币6.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2,491.38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7%;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4,982.75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4%,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测算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控股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815,308,642股有条件限售股份已于2019年5月27日解禁并上市交易。

2、若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则本次回购并注销股份后,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注:控股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815,308,642股有条件限售股份已于2019年5月27日解禁并上市交易。

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股份变动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503.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22.38亿元,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为131.44亿元,自有资产负债率为71.18%。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的比例分别为0.19%、0.79%及4.95%。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后)的比例分别为0.37%、1.58%及9.89%。

综上,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不低于人民币6.5亿元的A股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不低于人民币6.5亿元,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回购A股股份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上述主体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19年3月8日,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次股份回购董事会决议日(2019年3月12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回复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回购期间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次股份回购董事会决议日(2019年3月12日),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回复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四)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司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公司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保证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8、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以上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上述第4至第7项的授权事项转授予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办理。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716672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重新修订回购方案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进行实施。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四)关于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补充公告

(五)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和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六)关于公司拟将回购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七)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