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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2019-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经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自我核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联方提供担保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以上违规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8,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8,000万元整及逾期罚息350.0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日以后的罚息应以票款人民币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年10.5%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四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票款人民币8,000万元整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为1,583,333.33元,2018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票款人民币8,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一、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5.25万元(前期律师费20万元及以后续回收额8,350.04万元为基数,按1.5%暂计金额125.25万元);在前述律师费限额内,被告四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2.38万元(前期律师费20万元及以后续回收额8,158.33万元为基数,按1.5%暂计金额122.37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四位被告共同承担。合计人民币8,495.29万元。

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5日,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广州农商行在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向武汉中能提供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提货担保、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进口代付、保函等;同日,武汉中能与广州农商行签署《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合同》,约定广州农商行在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向武汉中能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元额度用于汇票贴现。2017年7月6日,武汉中能签发了两张票面金额为伍仟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同时,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票据保证人进行票据保证背书,当日,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二)公司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的应收账款94,674,264.9元并以94,674,2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被告一欠付的账款94,674,264.9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以94,674,26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陈方承担的本案律师费22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4、请求判令被告陈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保理”)与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风”)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正奇保理向九头风提供最高额保理授信,保理总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000万元和2,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同日,正奇保理与邓天洲、黄博、宁晓艳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年3月13日,正奇保理与陈方签订了《保证合同》,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对九头风所承担的回购行为及支付回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9月13日,正奇保理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签订两份《差额支付承诺》,约定无论任何原因,长春中天向正奇保理支付不足差额款,如违反差额支付义务,在逾期期间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正奇保理因此所受的损失。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公司全资孙公司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仲裁申请书文件,内容如下: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楚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33万元(其中逾期本金7,000万元,期内利息273万元,逾期利息1,260万元)。此为截至2019年4月15日的金额,此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应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15日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郭小军、邓天洲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邓天洲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上海楚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楚派”)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上海楚派向中天资产提供壹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利率0.065%。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黄博、郭小军、邓天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上海楚派向中天资产的实际出借本金为人民币7,000万元,后上海楚派与中天资产于2019年1月签署《补充协议》一份,中油三环、湖北合能、武汉中能、黄博、邓天洲均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四)公司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67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支付股权出售的税后收益款2,67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中天资产以2,67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的违约金;

3、请求判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能源”)就中天资产的上述税后收益款及违约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中天资产法定代表人、股东邓天洲及股东黄博代表中天资产与原告王慧芬签订了《股份转让及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中天资产持有的长春中天能源200万股股份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慧芬,并在禁售期内代王慧芬持有该部分股权。同日,中天资产向王慧芬出具了《确认书》,表示对前述协议予以追认。2015年4月29日,王慧芬将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中天资产,中天资产于同日出具了收款说明。2018年4月,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其后,经王慧芬与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多次协商后,三方于2018年8月11日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约定中天资产应分四笔共计向王慧芬支付税后2,670万元的股权出售收益款,长春中天能源为中天资产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五)公司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35,5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国际”)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26,756,250.00元;

2、请求判令中天资产、武汉中能向中民国际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人民币254,107,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请求判令中天资产、武汉中能向中民国际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00,000.00元;

4、请求判令中天资产、武汉中能向中民国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

5、请求判令邓天洲、黄博对中天资产、武汉中能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中民国际对合同编号为GMIFL-2016-053-SB-HZ-DY的《抵押合同》项下武汉中能持有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判令中民国际对合同编号为GMIFL-2016-053-SB-HZ-ZY的《质押合同》项下武汉中能享有的燃气经营许可权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能源”)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及中天资产、武汉中能的上述全部债务履行回购责任;

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长春中天能源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2日,中民国际与中天资产、武汉中能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为6亿元,同日,中民国际与邓天洲、黄博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对中天资产及武汉中能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中民国际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民国际与武汉中能签订了《质押合同(燃气经营许可权类)》、《抵押合同》,为中天资产及武汉中能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中民国际提供质押、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抵押登记手续;同日,中民国际与中天资产、武汉中能及长春中天能源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中天资产及武汉中能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时,中民国际有权要求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六)公司为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2,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民事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博翔”)偿还欠款2,000万元,承担该笔欠款延期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1日,润博翔与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格菲”)签署《还款协议》,约定“鉴于新余格菲合伙协议未能获得全体合伙人签署,该合伙协议未生效”。2018年12月11日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出资本金2,000万元及甲方因被乙方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同日,润博翔与邓天洲、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七)公司为中油三环、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民事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新余市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实业”)立即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利息44,533,33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

2、请求判令中油三环、盛隆实业向华融资产支付以债权本金20,00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24%/年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对中油三环及盛隆实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华融资产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信托公司”)签订《浙金.旭融一号事务管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金汇信托公司根据华融资产的指定,将信托资金24,000万元以金汇信托公司的名义向中油三环发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同日,金汇信托公司分别与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4月5日,华融资产按《浙金.旭融一号事务管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向金汇信托公司转账交付了24,000万元信托资金。同日,金汇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发放信托贷款24,0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油三环已向金汇信托公司偿还了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八)公司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1,000万元担保事项

本案的民事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54,839,678.50元及利息、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青岛中天偿付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886,750.00元;

以上合计95,726,428.50元。

3、判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能源”)对青岛中天的上述1、2项偿付义务在最高不超过1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月,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中天签署二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和二份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为青岛中天提供融资服务。长春中天能源为青岛中天的上述融资业务承担最高不超过1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一、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54,839,678.50元及利息(本金39,839,678.50元的利息 ,自2019年4月8日垫款之日起,按照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1,5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垫款之日起,按照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垫款之日起,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 ,自2019年4月28日垫款之日起,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886,750元 ;四、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公司为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的事项

本案的民事起诉状文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能”)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30,254,812.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12日),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中能向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支付律师费4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长春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对江苏中能向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与江苏中能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给予江苏中能最高融资额度6000万元整,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针对《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长春中天能源、邓天洲、黄博分别于同日与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0月31日,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与江苏中能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苏银行迈皋桥支行向江苏中能贷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定,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二、公司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现任管理层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切实、严格的执行, 正在深入开展内部自查及整改工作。

2.公司将继续从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积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

3.公司将进一步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程序,进一步强化有关内控制度的执行,防范上述行为再次发生。

由于以上担保事项未查询到履行审批流程文件的原始资料,公司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本着为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 人民币10,00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中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391民初57号裁定,深圳市中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撤诉,公司本次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1.青岛中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中天资产为公司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永续”)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A座139室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被告二:邓天洲

被告三:黄博

被告四: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第三人: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4座9层

第三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4座9层。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08,191,400元,受让原告持有的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的份额;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之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收到全额收购款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收购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罚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收购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5日,朝阳永续与中天资产、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景”)签订《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投资协议》,同日,邓天洲、黄博向朝阳永续出具《承诺函》,确认在协议约定份额收购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对可以获得的全部补缴出资额及预期收益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0日,朝阳永续与盛世景、长春中天签署《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盛世景,劣后级为长春中天。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投资于上海盛世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他投资组合实体的股权,用于收购和开发位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Wapiti和MartenHills油气资源项目。2018年6月27日,朝阳永续向中天资产发送《终止投资提示函》,要求中天资产履行承诺支付回购款,收购朝阳永续合伙份额,朝阳永续终止投资从有限合伙企业中退出。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与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861,752.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中基宁波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8年11月10日,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中天”)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账户(包括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05)。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2执523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二)诉讼请求

1、被告青岛中天赔偿原告损失8,600,000元;

2、被告长春中天对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长春中天支付原告律师费190,40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ZTZJ20180809),约定:被告青岛中天出卖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原料油(AWB)给原告,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原告开具见单后90天国内远期信用证给被告青岛中天,本信用证额度最高1.6亿人民币,若结算金额超过1.6亿,超出部分信用证外T/T结算。2018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青岛中天开具金额分别计100,000,000元、60,00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两份。因被告青岛中天未按期交货,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告青岛中天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青岛中天于2018年10月18日前赔偿原告损失11,000,000元。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协议》一份(编号为CBNB-QDZT-2018),约定:因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构成违约,造成原告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1,000,000元,被告青中天已支付2,400,000元,尚余8,600,000元未予支付。双方经协商同意,如被告青岛中天在2019年1月31日前再支付6,000,000元,则余款2,600,000元原告予以放弃,否则仍应按损失总额赔偿原告。被告青岛中天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5号房地产,因原告申请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原告同意于收到被告青岛中天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的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原件)之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该处房地产的查封,以便被告青岛中天办理与当地政府就该房地产的收购事宜。同日,被告长春中天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同意就CBNB-QDZT-2018号《协议》为被告青岛中天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202民初14944号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600,000元;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9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7,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2执5231号,要求公司: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71,352元。

公司已向法院汇报公司财产状况,现因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正配合法院执行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中基宁波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