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9-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9-063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9年10月18日进行了表决。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刘建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刘建光监事回避表决。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分行用印管理情况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管理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对外保函业务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个人风险预警体系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9-066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二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

金融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宁波银保监局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已于2019年10月16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为70亿元人民币。其中,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60亿元,票面利率为3.46%;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10亿元,票面利率为3.80%。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划入本公司账户,并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9-067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9-065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准筹建衢州分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103号),本公司获准筹建衢州分行。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9-064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涉及本公司杭州分行与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于2015年6月4日办理的一笔易票盈业务。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据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人民币9.5亿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8-052)。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用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如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提起上诉,且上诉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则本公司可以同样的案由向交易的前手银行进行诉讼追偿,因此预计本次披露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