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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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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翠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大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和刘翠英女士(以下简称“大股东”)与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特建发智慧交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大股东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协议转让其持有捷顺科技83,965,01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其中,唐健先生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转让55,439,2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8%;刘翠英女士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转让28,525,7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7.6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638,134,129.20元。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截至2019年7月25日,上述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19年3月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5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0元/股,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019年3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授权,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3月19日,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3月26日登记上市。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以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三、中标惠州城市停车项目

2019年8月2日,公司收到招标人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交投集团”)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评审,确定捷顺科技为“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投资人”的中标单位,捷顺科技作为社会资本、技术管理运营方与惠州交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系惠州交投集团所属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惠州交投路桥”)共同投资组建惠州智慧共享停车系统平台运营管理项目公司(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惠停车”),惠停车主要负责“惠州市智慧共享停车系统项目”停车系统平台搭建、路内路外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停车场升级改造、惠州市城市级智慧停车运营管理以及惠州市城市数字化运营增值服务,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2,675万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惠停车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唐 健

2019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报送《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080)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社会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10月31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现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能够满足公司(含子公司)的核算要求,客观、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内部股权架构调整的议案》。

基于资源优化配置,业务独立运营需要,公司分别将控股子公司南宁捷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控股子公司无锡捷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参股公司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参股公司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参股公司青岛捷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参股公司石家庄捷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参股公司郑州捷顺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深圳捷顺盈盛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股权架构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080)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现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无形资产摊销、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社会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经谨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10月31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66,667股(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67,114,09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0元,实际发行56,818,181股,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85.6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验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19,419,999.7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980,999,985.87元(其中包含未转出的验资费、律师费用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4819000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7年3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同意实施主体由捷顺科技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捷顺科技、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四个实施主体,同时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对顺易通进行增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增加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推进,同意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对全资子公司科漫达进行增资,增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关于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有效期进行延期,延期至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关于增加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有效截止日期一致,延期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日。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基于顺易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后股权结构变化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合资经营。2018年3月1日,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继续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投资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截至2019年5月29日,公司提前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1,220万元一次性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补流期间未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额度。

9、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投资建设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3.5亿元(含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17,916,981.48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主要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社会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10月31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在项目建设期内,外部经营和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智慧停车行业经历了互联网浪潮,行业逐渐归于理性。近几年公司持续实施战略转型,公司构建了基于智慧停车完整的产业链条,并致力于智慧停车解决方案提供商、生态建设及综合运营服务商。为了实现智慧停车业务规模化发展,公司采取积极灵活的市场策略,推出了分期付款商业模式,一是缓解和降低了车场管理方进行停车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资金压力,二是客户通过与管理方绑定合作提升与客户的黏性,为后续开展持续的智慧停车运营业务提供坚实基础。分期付款商业模式有助于降低公司对智慧停车场联网改造的投资强度,因此,公司在进行停车场联网建设上实际投入的募集资金低于预期投入金额,该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预期计划出现不一致。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长一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的发展规划,也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且高质量地实施,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捷顺科技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之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顺科技)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近年来,公司对捷顺科技中心项目的投资建设不断增加,根据目前的设计、施工技术水平,房屋、建筑物的材料等建造标准也不断提高,捷顺科技中心项目实际设计使用的年限为50年。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精细核算显得尤为重要,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了复核。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中,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从公司新增房产预计实现服务年限或提供经济利益期限来看,其实际使用寿命长于原确定的会计估计年限,现行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已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比照其他上市公司的做法,为更加合理地估计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重新确定,拟对新增的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以满足公司(含子公司)的核算要求,客观、如实地反映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

2、变更前后的会计估计

变更前:

变更后:

3、变更的日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本次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2019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18年以及以往各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的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原有房屋建筑物仍按30年计提折旧,对于新增及后续新增房屋及建筑物,公司按其实际使用寿命来确定折旧年限,按照30~5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按5%不变。基于公司目前在建工程进度,公司2019年不会新增房屋建筑,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指标影响将不产生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比例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50%,也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议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现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能够满足公司(含子公司)的核算要求,客观、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现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无形资产摊销、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股权架构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顺科技)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部股权架构调整的议案》,基于资源优化配置,业务独立运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深圳捷顺盈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投资”),本次内部股权架构调整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权架构调整方案

1、为了优化集团管理体系,提高整体运营管理及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将控股子公司南宁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捷顺”)60%股权、控股子公司无锡捷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捷顺”)60%股权、参股公司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捷顺”)40%股权、参股公司贵阳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捷顺”)40%股权、参股公司青岛捷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顺”)40%股权、参股公司石家庄捷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捷顺”)40%股权、参股公司郑州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捷顺”)40%股权转让给盈盛投资。

2、调整前后的股权架构图

调整前:

调整后: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股权调整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议案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二、股权架构调整涉及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调整所涉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股权架构调整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架构调整旨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各业务板块相对独立运营,实现公司组织架构的集中管理和内部整合控制,提高整体运营管理及决策效率。

本次股权架构调事项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