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华
日期 2019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8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海外业务拓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拟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其中上海林洋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3,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对上海林洋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花旗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9-87)。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租赁”)系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持股100%的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因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华虹租赁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
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为降低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资金成本,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业务模式逐渐成为行业企业的新业态。
为消除公司与华虹租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进一步为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建设开发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并有效降低公司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建设开发业务资金成本,进而提升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整体竞争力,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
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后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2,100万元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持有的华虹租赁100%的股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收购完成后,华虹租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因融资租赁业务持续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也将相应减少。
本次股权收购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根据华虹租赁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协商确定,公司与关联方在本次关联交易定价过程中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9-88)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关联董事陆永华、陆永新、虞海娟、沈凯平回避表决)、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二、议案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9年11月6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8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5,000万美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海外业务拓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拟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其中上海林洋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3,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对上海林洋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花旗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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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林洋向花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其中上海林洋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3,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对上海林洋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花旗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上海林洋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就其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实时监控上海林洋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上海林洋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就其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81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已包含在花旗银行2019年度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内),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06%,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8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林洋能源”)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2,100万元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持有的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租赁”)100%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华虹电子累计发生3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385.85万元;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收购股权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本次交易的价格将以公司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如评估基准日后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有可能出现相关资产评估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2,100万元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持有的华虹租赁100%股权;收购完成后,华虹租赁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因融资租赁业务持续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也将相应减少。
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华虹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华虹租赁董事,公司董事陆永新为华虹租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公司董事虞海娟为华虹租赁董事,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虞海娟和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华虹电子累计发生3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385.85万元;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收购股权相关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为华虹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华虹租赁董事,公司董事陆永新为华虹租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公司董事虞海娟为华虹租赁董事,公司董事沈凯平为陆永华之姐夫,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陆永华、陆永新、虞海娟和沈凯平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上述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3月20日
注册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虹电子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除投资林洋能源外,华虹电子还投资了包括交通工程建设以及房地产等在内其他产业。华虹电子与林洋能源除已披露的控制关系及关联交易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关系。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华虹电子经审计的总资产200,287.38万元,净资产48,358.23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805.10万元,净利润-600.8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名称: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文化及日用品租赁业务;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虹电子持有华虹租赁100%的股权,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公司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财务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众会字(2019)第59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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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租赁主要为林洋能源下属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次收购完成后,华虹租赁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华虹租赁提供担保及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华虹租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公司收购华虹租赁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100%股权涉及的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089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主要系华虹租赁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具备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条件。华虹租赁业务依赖于林洋集团及林洋能源的支持,其无法参照历史财务数据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测,且国内类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较少,同时在资本市场上也难以找到与被评估单位在资产规模及结构、经营范围与盈利能力等方面相类似的可比公司信息,故评估机构认为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
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华虹租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32,124.71万元,较审计后账面所有者权益31,134.86万元,评估增值989.85万元,增值率3.18%。
(三)交易定价
根据上述评估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公司受让华虹电子持有的华虹租赁100%股权的转让款为人民币32,100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交易后,公司拟与华虹电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协议主体: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即受让方)、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即转让方)以及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
2、转让标的: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与该股权相关的所有权益。
3、交易价格:人民币32,100万元
4、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及目标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股权交割及对价支付:
(1)甲乙双方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割(包括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以及目标公司交接完成)。
(2)甲方应在标的股权交割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经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全额支付收购价款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的义务,乙方应当在其收到上述收购价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6、过渡期间损益:
(1)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利润,归属于标的股权交割后的甲方;产生的亏损,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对目标公司予以补足。
(2)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及数额进行专项审计。乙方应当在上述专项审计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如有)对目标公司予以补足。
经双方一致确认,本项所述专项审计的期间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当月月末的期间。
7、税费:
(1)每一方由于签署及执行本协议所引起针对其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它税项应由每一方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缴纳。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由甲方承担。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责任,或者履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方”)违约的,另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予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①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②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③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④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终止;
⑤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3)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守约方就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放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做出。且该放弃不应视为其对违约方以后的违约行为放弃主张违约责任,或放弃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赋予的其它权利或者救济。
9、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三方的友好协商得以解决,均应提交本协议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
(3)除非另有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三方应按约定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林洋能源尚未支付任何款项。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为降低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资金成本,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业务模式逐渐成为行业企业的新业态。
本次收购华虹租赁100%股权,能消除公司与华虹租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同时,公司通过布局融资租赁业务,与新能源板块业务形成协同效应,进一步为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建设开发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并有效降低公司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建设开发业务资金成本,进而提升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整体竞争力,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华虹租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因融资租赁业务持续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也将相应减少。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应表决董事7名,其中:关联董事陆永华、陆永新、虞海娟、沈凯平按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3名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
1、本次收购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3、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交易价格根据标的资产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协商确定,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和沈凯平先生在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对象和标的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本次收购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根据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策略及方法合理、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和沈凯平先生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审计委员会的审阅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并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本次收购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公司参考评估结果确认交易价格,并且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七、历史关联交易说明
除本公告披露的内容及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12个月内未与本次交易所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9-8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1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1月6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1月6日
至2019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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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虞海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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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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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9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一光伏》(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9年1-9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9年1-9月发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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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2019年9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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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江苏地区出售了3.85MW分布式光伏电站。
2、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91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0月28日
● 兑息发放日:2019年10月28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林洋转债”)将于2019年10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4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万张(3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8.80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8.59元/股。(由于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和2019年7月19日分别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7月18日起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8.76元/股调整为8.59元/股,以上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8)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5%(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5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0月28日
3、兑息发放日:2019年10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林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传真:0513-8335652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孟晓翔、李宗贵
联系电话:020-66336580
传真:020-8755357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公司代码:601222 公司简称:林洋能源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