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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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2019-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21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产收购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32,100万元收购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租赁或标的资产)100%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有关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华虹租赁主要为林洋能源下属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次交易能消除公司与华虹租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同时为光伏电站和储能项目建设开发业务提供资金支持。但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虹租赁资产总额5.24亿元,其中包括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款)余额4.6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华虹租赁融资租赁款的借款人、与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借款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展期或逾期情形,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上市公司前期与标的资产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和支付的财务费用,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融资租赁盈余管理和利益输送的情形;(3)华虹租赁的主要运营方式、盈利模式,并说明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会计政策,包括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等;(4)华虹租赁近三年的前十大客户及关联关系、销售额、对应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5)请结合上述情况和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和信贷政策,说明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公告披露,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华虹租赁评估值32,124.71万元,评估增值989.85万元。公司称因华虹租赁业务依赖于林洋能源等的支持,无法参照历史财务数据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测,故不适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同时,2019年上半年华虹租赁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2018年的40.37%、37.63%。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标的资产的收入、成本、净利润及其同比变化情况和原因;(2)华虹租赁业务依赖于林洋能源等支持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请说明理由,并进一步说明收购的必要性、合理性;(3)结合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业务支持情况及可比交易,分析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是否审慎,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三、根据公司2019年三季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7亿元,同比下降46.77%;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5.96亿元,同比下降28.72%,同时公司尚有短期借款11.07亿元、长期借款19.07亿元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5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此次交易的具体收购资金来源,并结合控股股东的资金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主要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2)结合公司和标的资产的资金状况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说明本次交易对公司现金流的具体影响。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公司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函回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9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