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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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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2019-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80

债券代码:143896 债券简称:18新控0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9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8新控05、143896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21.6亿元,债券期限为4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7.43%。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如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2年的10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的10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A,债券评级为AAA。

10、担保情况:无担保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43%

3、付息金额:每1手“18新控05”(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4.30元(含税)。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2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日:2019年10月29日

三、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新控05”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有关当事人

1、债券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刘昊

联系电话:010-86451363

邮政编码:1001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